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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异地转移接续人员有关贷款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8 来源: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了确保公积金异地缴存人员信息的真实准确,杜绝异地转移接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息漏洞,打击各种骗取公积金贷款的违法行为,保证南阳市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标准统一,经研究,特对异地转移接续人员申请贷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借款人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且已经转移至南阳市区域内开户缴存、但在现缴存地却不满6个月(含)及以上时间的人员,申请贷款时,应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盖章(或电子印章)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明细,以便准确认定开户和连续缴存时间。

2、管理部经办人员无法准确认定借款人异地缴存公积金信息的,应联系借款人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查证核实,并对核实情况在《公积金贷款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3、借款人连续缴存公积金时间最多从开设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开户之日(或之后)而(汇)开户之前的公积金不得计入连续缴存时间、但可以计入缴存账户余额参与计算贷款额度

通知自发之日起执行

                             2023年5月8日

主办单位: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0377-63198282 备案序号:豫ICP备05017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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