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准确理解我市提取新政策,现就《关于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场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有序推动‘好房子’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明确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居民住房消费、改善居住条件、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中的积极作用,我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通知》。重点拓宽了住房公积金在购买产权车位、支付物业费、支付采暖费、旧房再装修四个方面的提取使用场景。
二、主要提取事项解读
以下四类提取涉及房屋产权应以共享接口查询的信息为依据,且免于提供;中心城区房屋产权已实现时时共享,部分县房屋产权仍存在推送不及时的现象。如购房行为确实发生,由于部门间数据更新不及时造成的无法查询到信息,缴存人可提交纸质版商品房备案合同,另需提供所在县不动产中心出具的查询证明。
通过继承、赠予、亲属间买卖及拆迁安置取得的房屋产权可以申请以下四种类型的提取;共有人包含父母、子女且子女已成立家庭,分别按家庭所占份额予以提取;共有人非配偶、父母、子女的房屋产权,不予受理该套住房相关的住房公积金消费性提取(支付首付款提取、购房提取,购买配套产权车位提取、缴纳物业费、采暖费、旧房装修提取)。
(一)支持购买产权车位提取
适用范围:缴存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商品房购买配套停车位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一套住房仅限一个停车位)。
提取额度:不超过停车位实际支付总价款。
提取频次:每套住房限提取一次。
提取材料:身份证、商品房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五年内购买停车位合同(协议)及有效付款发票。
(二)支持缴纳物业费提取
适用范围:缴存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商品房缴纳物业费的,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提取频次:每年可提取一次(按自然年度计算)。
提取额度:每个家庭每年最高提取3000元。当年未提取的,额度不结转至下一年度。
提取材料:身份证、商品房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支持缴纳采暖费提取
适用范围:缴存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商品房缴纳采暖费的,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采暖费。
提取频次:每年可提取一次(按自然年度计算)。
提取额度:每个家庭每年最高提取3000元。当年未提取的,额度不结转至下一年度。
提取材料:身份证、商品房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支持旧房再装修提取
适用范围:缴存人名下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自建住房),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超过10年(含10年),且已完成旧房再装修的。
提取频次:每5年可提取一次。房屋适幼化、适老化等局部装修满足上述条件也可申请。
提取额度: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计算,且不超过实际装修支出。
提取材料: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的装修合同及有效付款发票。工作人员须登录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发票真伪,必要时,各管理部可组织人员现场勘验。
特别提示:存量房买卖,房龄在5年以内的(含五年),申请装修提取,视同购买新建商品房装修,仅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无法辨别竣工日期,由申请人提供当地不动产官方网站或APP的查询截图,一并交工作人员审核,工作人员有权要求申请人当面查询予以确认,无误后方可受理。中心内审稽核部门会不定期对各项提取业务进行随机抽查,全方位对业务办理的合规性进行核验。
三、提取基本条件(适用于以上所有事项)
申请上述四项提取事项的缴存人,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无尚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的担保);
2. 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司法冻结或限制。
四、常见问题解答
1. 停车位提取中“5年内”如何计算?
从签订停车位购买合同(协议)之日起,至申请提取之日止,时间不超过5年。
2. 物业费和采暖费能否同时提取?
可以。两项提取相互独立,符合条件的家庭每年可分别申请物业费提取3000元和采暖费提取3000元。
3. 旧房再装修的房龄如何认定?
房龄是指该房屋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申请提取之日,超过10年(含10年)即可。
4. 上述提取事项是否相互影响?
不冲突。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同一套住房可以分别申请购买配套提取、物业费提取、采暖费提取、旧房再装修提取,但需分别满足各项的提取条件及频次限制。
5. 配偶是否可以分开提取?
可以。上述四种提取类型,缴存人及其配偶均可申请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且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额度。如不动产权证书上没有配偶姓名,提取配偶账户余额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6. 线上是否可以办理?
新增加的四种提取类型暂不支持线上办理,需由缴存人持相关材料到就近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及婚姻信息已实现部门间共享,涉及此类材料的,缴存人可免于提交。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咨询方式
如您对政策仍有疑问,可拨打南阳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或关注“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及“南阳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获取最新资讯。
主办: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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