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有序推动‘好房子’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居民住房消费、改善居住条件、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场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购买产权车位提取
缴存人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配套产权车位的,可在取得购买车位有效凭证之日起5年内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车位款。
二、支持缴纳物业费提取
持有我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的缴存人,可凭不动产权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个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额度不超过3000元。
三、支持采暖费提取
持有我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的缴存人,可凭不动产权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采暖费,每个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额度不超过3000元。
四、支持旧房再装修提取
我市行政区域内房龄超过10年(含10年)的住房,在完成再装修后,缴存人可凭一年内装修合同及付款发票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计算,但不得超过实际再装修支出。旧房再装修提取每套住房五年内限提取一次。
五、提取基本条件
申请本通知提取事项的缴存人,应当无尚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为他人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司法冻结及未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失信限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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