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各受委托银行,各科室、管理部:
现将《南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2025年11月25日
附件: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南阳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按照规定把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取出的行为。
第四条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市公积金中心下辖的各管理部具体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提取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采用自主完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受理审批和核算模式,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为缴存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除符合本实施细则外,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七)租赁自住住房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九)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继续缴存,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及以上的;
(十)灵活就业人员停缴满6个月及以上的;
(十一)本市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十二)用于所购自住商品房装修的;
(十三)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措施。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自然人担保的;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三)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已被限制提取行为的;
第九条 自住住房认定标准:
(一)网签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用途为“自住住房”、“住宅”或包含“住房”、“住宅”的;
(二)网签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使用年限为70年的;
(三)《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商住”,使用年限不足70年,但购房人能够提供购房契税完税凭证,证明包含自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十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必要的业务证明材料、提取人一类银行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及监内服刑除外),所有证明材料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查询的免于提供。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二条 提取申请人符合如下规定时,应准予提取,并由受理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审核印章,返还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原件: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信息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个人信息一致的;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金额符合要求的;
(三)申办材料要素齐全有效、填写规范完整、签章清晰齐全无涂改的;
(四)提取申请人、被提取人或提取受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
(五)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证明材料已加盖部门印章的;
(六)提取受委托人代办的,未超出委托授权范围的。
第十三条 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材料;
(三)承办或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承办人或受委托人应提供所提账户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承办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所购房屋的网签备案合同、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发票;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完税凭证;
2.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部门签章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完税凭证;
5.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更名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完税凭证;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及建房费用发票;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翻建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及翻建费用发票;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的有效付款凭证;
(五)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需房地产企业在市公积金中心已办理楼盘准入备案手续,并提供购房职工与房地产企业签订的《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意见书》《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及房地产企业开具的商品房认购定金票据;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实行身份证“一证通办”; 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房产信息查询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近3个月内的还款明细表(显示贷款余额);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有劳动能力但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6个月及以上,实行身份证“一证通办”。
(八)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九)职工正常退休及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实行身份证“一证通办”;职工非正常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
(十)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所缴存地区域内无自住住房的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提取申请人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者其它有效的法律文书;提取申请人未婚的,提供本人在所缴存地区域内无自住住房的证明;二孩及以上家庭租房提取应提供不少于两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且至少有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高层次人才租房提取需提供相应的学历证明;
(十一)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权益代理人)填写《死亡销户提取承诺书》、承办人一类银行卡;
(十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证明材料、费用分摊方案、改造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改造费用发票;
(十三)现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现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
费用分摊方案、现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不动产权证书》及加装费用发票;
(十四)自住商品房装修的,提供所装修住房的网签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十五)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取申请人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十六)被判处刑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所提账户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签押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一类银行卡。
第十五条 提取业务申请时限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多次提取,初次申请时限应符合如下要求: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初次申请时限为取得网签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
2.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初次申请时限为取得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初次申请时限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或取得拆迁安置《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
4.购买公有住房的,初次申请时限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
5.购买拍卖住房的,初次申请时限为取得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多次提取,初次申请时限为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
(三)翻建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多次提取,初次申请时限为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旧房翻建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多次提取,初次申请时限为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房屋大修申请之日起5年内;
(五)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在购房职工与房地产企业签订《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意见书》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之后方可申请办理;
(六)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区域内有劳动能力但未重新就业人员和异地转移接续人员销户提取的,申请时限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及以上;
(七)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在首月还款日之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减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多次申请提取,初次申请时限为首次还款日之后;
(八)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本息的,初次申请时限为首次还款日之后;
(九)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限定提取一次,申请时限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5年内;
(十)现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限定提取一次,申请时限为
现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5年内;
(十一)装修自住住房的,限定提取一次(在不超过规定限
额前提下,夫妻双方均可提取一次),在取得自住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以内;
(十二)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可多次申请提取,初次申请时限为取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之后;
(十三)职工正常退休(含灵活就业人员女性年龄达到55周岁、男性年龄达到60周岁)、出境定居、被判处刑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之后即可申请销户提取。
第四章 提取金额
第十六条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取金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费用;购买再交易(含司法拍卖途径获得)自住住房,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计税价格;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只能提取补交购房款差额部分;非亲属关系共有房产按照所属份额确定提取额度;
同时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的总价款。
(二)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自购住房首付款的,购房职工及配
偶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额度合计不得大于《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意见书》上约定的房屋首付款;
(三)提取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的,当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余额,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总额;贷款人同时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购房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夫妻双方不分贷款主次,可使用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属于现房抵押或期房按揭贷款的,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应保留贷款余额的三十分之一,且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本息额;属于个人担保贷款的,贷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应保留贷款余额的四分之一,且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本息额;
(五)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六)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次提取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属于现房抵押或期房按揭贷款的,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贷款余额的三十分之一;属于个人担保贷款的,贷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贷款余额的四分之一;
(七)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公积
金贷款,属于现房抵押或期房按揭贷款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贷款余额的三十分之一;属于个人担保贷款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贷款余额的四分之一;
(八)提取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租赁住房的,普通缴存职工家庭提取限额每年24000元,月均2000元;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家庭租房提取限额每年28800元,月均2400元;
(九)经批准的老旧小区改造的,可提取本人、配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改造费用;
(十)现有住宅安装电梯的,可提取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安装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十一)提取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自住商品房装修的,提取金额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不超过1200元核算,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核算总价;
(十二)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额度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为准。
第十七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职工退休及灵活就业人员女性年龄达到55周岁、男性年龄
达到60周岁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有劳动能力但未重新就业的;
4.出境定居的;
5.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十八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缴存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纳入市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线上、线下均可办理。线上办理由本人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申请,按系统提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办理;线下办理可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区域内的任一服务网点申请,按照提取条件提供相关材料,由工作人员受理、复核,并提交市公积金中心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办理。
第二十条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合法有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或者退回申请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场受理职工申请,除按月、一次性、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本息提取外,其他提取业务需经管理部负责人复核后,上传至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办理;未审核通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提取申请人对审核
提出异议时,应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复核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应
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终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自审批通过当日办结支付手续,将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市公积金中心约定的银行账户;如遇系统故障、资金结算延迟等特殊情况,应在特殊情况解除后及时完成支付。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初审、复核、审批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岗位职责,对所审核、审批事项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提取业务档案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提取档案应严格按照档号编制及归档文件整理等管理规定,实行日整理、月装订、季上交。
第二十七条 提取业务档案资料应完整详实,并实行分类保管,保管期限依照住建部发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如遇职工申请资料缺失,可参照省市有关规定采取容缺办理,随后补齐应提交材料。
第二十九条 缴存人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经相关部门或市公积金中心查
证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发现缴存人利用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既遂的,依法追回套取的住房公积金,五年内不再受理套取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销户性提取除外),并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如套取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时将其违规违法行为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二)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责令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将职工失信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实现联合惩戒;
(四)在套取(含未遂)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实行惩戒;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缴存人或委托代理人有以下骗取住房公积金情形之一的,可报市场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或提请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提供相关证件、合同和票证的;
(二)虚构房屋买卖、贷款信息等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 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宛公管委办字〔2021〕8号)同时废止。原《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宛公管委字〔2021〕1号)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相关阅读:
主办: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113000038
豫公网安备 41050302000108号
备案序号:豫ICP备2025107842号
联系方式:0377-63502817(业务)、0377-61387609(业务);0377-63198282(行政)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范蠡东路700号
访问统计:165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