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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1-19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各受委托银行,各科室、管理部:

现将《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2025年11月25日  

附件: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是指: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职工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集于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并集中管理运作的行为。具体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信息变更、汇缴、补缴、转移、封存、启封等。  

第三条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为本市公积金归集的管理机构。市公积金中心下辖的各管理部具体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归集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按属地原则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在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相关业务(以下简称归集业务)由单位指定专人经办。单位经办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经办人完成市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厅)有效签约后,可在网厅签约登记的管理部办理归集业务。  

第六条 单位和职工应按照本细则及市公积金中心归集业务办理指南、网厅服务协议等相关要求办理归集业务,并对办理归集业务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缴存对象

第七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单位应与用工单位明确缴存责任和缴存方式。未明确约定的,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第九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区域内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达到60岁、女性未达到55岁(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第十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单位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应当予以补办。  

第十一条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所属地区、单位地址、主管部门、单位性质、经济类型、隶属关系、行业分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等。  

(二)缴存信息包括开户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首次汇缴月、月汇缴总额等信息,并应包括单位地址、邮政编码、主管部门、所属地区、发薪日、经办部门、经办人员等。  

(三)经办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公积金中心应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一个职工在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正常账户;  

(二)个人账户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婚姻状况、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紧急联系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  

第十三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已在市公积金中心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启封等手续。  

第四章 汇补缴及错账处理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五条 单位应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先核定、后缴存”的汇补缴业务模式及缴存要求,由缴存单位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登记的付款账户进行公积金汇补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付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在汇补缴转账前,到缴存登记的管理部办理单位结算账户维护手续。  

第十六条 单位汇补缴当月如有人员增减变动,应先办理职工账户设立、启封、封存,然后进行汇补缴核定,最后将核定的汇补缴资金划转至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归集专户。  

单位经办人员应于当日完成到账汇补缴资金的分摊工作,逾期未分摊,由缴存登记管理部门原路退回至缴存单位付款账户。  

第十七条 单位应于每月末前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核定,确保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准确无误,不得少缴、漏缴或截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缴存当月应发工资计算;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调入当月应发工资计算。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同一个缴存年度内,原则上缴存基数与比例保持不变。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在完成每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后,申请当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调整时间一般为每年的7月,具体时间按照当年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调整意见执行。其中当年新录用、新调入的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职工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社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单位确定和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让职工本人知悉。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且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相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单位缴存部分等于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等于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以元为单位计算,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二十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三十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超额汇补缴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应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各自承担应当补缴部分。

(一)新录用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三十二条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确认和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应退回单位账户单位办理退缴手续时,应提供《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申请表》。  

(一)职工新参加工作发生错缴的,应提供职工缴存首月的工资证明;  

(二)职工年度基数调整时发生错缴的,应提供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证明;  

(三)职工补缴发生错缴的,应提供职工的劳动合同、相关工资证明;  

(四)职工离职尚未封存发生错缴的,应提供离职证明;  

(五)因其他情况发生错缴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第五章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第三十 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单位,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能低于缴存比例下限。  

第三十 濒临破产、已停产或者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缓缴的单位,待缓缴期满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南阳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审批表》;  

(二)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决议原件;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等原件。  

第六章 账户管理

单位账户信息变更及注销登记  

第三十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付款账户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缴存登记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变更相关证明资料,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缴存登记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注销登记。  

四十 单位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所有职工个人账户应封存并转入新的接收单位或管理部集中封存账户,单位暂存款余额和住房公积金余额清零后才能注销。暂不符合办理注销登记条件的单位,可向缴存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封存其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十一 单位符合注销条件,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不存在的,缴存登记管理部门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注销登记。

四十二 办理缴存登记注销的单位应提供:  

(一)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注销原因、单位地址、联系人信息等;  

(二)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明细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住房公积金转移去向、联系方式等;  

(三)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文件,或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关闭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文件等。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与封存、启封、转移  

第四十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个人信息修改申请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可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区域内的任一服务网点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四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之后,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四十 缴存人在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区域内发生工作调动,新入职单位应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  

第四十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调出本市,应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调出本市的缴存职工,申请将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及利息转移到新工作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缴存人在南阳市无住房公积金债务存续;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调入本市的缴存职工,申请将外地市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及利息转移到南阳市,应在本市公积金中心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半年以上。  

符合转入条件的缴存人可以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申请办理或到转入单位缴存登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四十 同一职工在同一单位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同一职工在多个单位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先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同一单位后,再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职工账户合并由单位经办人登录网厅直接办理或凭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区域内的任一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也可由职工本人凭身份证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区域内的任一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第四十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单位经办人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登录网厅,或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封存申请表》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区域内的任一服务网点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手续。  

第四十 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发工资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手续。  

五十 单位与职工恢复劳动关系、且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仍然在该单位未销户的,自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经办人登录网厅办理职工账户启封手续或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启封申请表》,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区域内的任一服务网点办理职工账户启封手续。  

   个人账户冻结与解冻  

五十一 缴存人在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存续前提下,如涉及法律纠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对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十二 办理个人账户冻结时,法院执行人员应提供至少两名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法院判决(裁定)书,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可予以冻结。  

第五十 个人公积金账户冻结到期后,账户非正常状态自动解除。  

第五十 冻结的个人账户需提前解冻的,法院执行人员应提供至少两名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法院判决(裁定)书,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可予以解除冻结。  

第七章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第五十 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区域内的各基层管理部门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专户,对灵活就业缴存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十 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不受户籍地和就业地限制,可由本人向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区域内的任一服务网点提出缴存申请。  

第五十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设立需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缴存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  

第五十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采用托收方式,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不低于当月公积金应缴资金存入签约银行账户,由市公积金中心代扣代缴。委托扣划时间分别为每月5日、15日、25日,如遇节假日扣划时间顺延。  

第五十 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登记后,连续6个月及以上无缴存记录,由缴存开户管理部按要求直接做封存销户处理;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登记后,在缴存期间无公积金债务存续,可随时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区域内的任一服务网点申请办理账户封存手续;无故6个月及以上未按时缴存,由缴存登记管理部门直接做封存处理。

六十 账户封存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并自愿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区域内的任一服务网点申请办理账户启封。

六十一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自然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十二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在10%至24%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六十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原则上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符合年度政策规定的,可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根据缴存人意愿进行调整。不符合年度缴存政策规定且逾期不纠正,高于或低于规定基数、比例的,由缴存登记管理部门做合规调整处理。  

第六十 灵活就业人员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应确保月缴存额不低于月还款额,直至公积金贷款结清。  

第六十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xx灵活就业人员专户)、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缴存人姓名、个人账号、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应信息等。  

第六十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存续期间,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停缴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追偿剩余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十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转移等业务,按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管理监督

第六十 单位在归集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汇缴、补缴、封存、启封、转移、基数调整、对账等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明确专门的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相关事宜,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二)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协助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对账、合并、转移、封存等事宜;  

(四)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五)协助市公积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第六十 单位未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在职职工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投诉,经市公积金中心相关部门查调解处理单位和职工已就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等达成一致意见的,同一事项市公积金中心不受理。

七十 市公积金中心查处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行为时,单位拒不提供工资台账或者提供虚假工资发放资料信息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依据劳动仲裁委裁决、人民法院定文书认定的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综合认定补缴金额。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管理,缴存单位应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如实陈述和提供职工用工情况以及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的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信息,并对所提供资料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七十二 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市公积金中心依规取消单位业务网厅授权;情节严重的,单位失信信息报送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弄虚作假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 办理缴存业务所需资料,相关部门如已实现数据共享的免予提交  

第七十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宛公管委办字〔2021〕8号)废止。原《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宛公管委字〔2021〕1号)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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