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各受委托银行,各科室、管理部:
现将《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2025年11月25日
附件: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确保政策统一、操作规范、执行有序、防范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以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公积金业务管理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先存后贷,存贷结合,整借零还,贷款担保,自愿公平”的原则,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 为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公积金业务管理区域内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本息结算和贷后管理,监督公积金贷款的使用用途。市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具体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在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受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办理。市公积金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协议,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应接受市公积金中心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活动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 贷款类型、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和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开展以下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新建商品自住住房贷款;
(二)二手自住住房贷款;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
(五)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贷款(简称“异地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简称“保障房贷款”);
(八)存量住房“带押过户”贷款;
(九)法院拍卖住房贷款(简称“法拍房”贷款)。
第八条 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均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含)以上时间且账户状态正常的缴存人员(含现役军人、灵活就业人员、异地缴存人员等),在本市公积金业务管理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以下统称“借款人”)。
第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依据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禁止向第三套(含)以上住房发放贷款。
家庭住房套数应以我市购建自住住房所在地(以下简称“购房地”)的各县、各行政管理区为统计单位和范围,并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该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国有出让和划拨)
住房数量(含共有产权)予以确定。
对农房、宅基地住房、集体土地性质住房和商业产权性质房屋不予纳入认定范围。
凡家庭购房地与户籍地和“缴存地不一致的,不再将户籍地和缴存地的住房纳入认定统计范围。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进行申请;共同借款人应为主借款人的配偶;《户口簿》应作为家庭成员关系的认证依据,如果借款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应提供《结婚证》予以串联证明。
其中,家庭为未成年子女购房的,父母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作为主借款人和家庭单位主体申请公积金贷款;年满18周岁(含)以上子女购房的,本人应单独作为主借款人和一个家庭单位主体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多人参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借款人最多只能按照本家庭成员拥有的所有权份额之和确定该住房的申贷价值;该住房当前只能由其中的一个家庭主体申请贷款、而不能由多个家庭主体同时申请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主借款人和其所在单位均已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时间,且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证明和其他应提供的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借款人及配偶当前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
(五)主借款人应是本套住房的购建主体之一且拥有本套住房的所有权份额;
(六)主借款人当前没有为他人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七)主借款人应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八)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时效要求和其他条件;
(十)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通过继承或赠与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二)在本市公积金业务管理区域之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所有权人为家庭成年子女或非家庭成员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用途或性质为非自住住房的(包含商业用房、综合用房、公寓等);
(五)当前正为他人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
(六)借款人或配偶当前存在尚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含异地公积金贷款);
(七)借款人不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主体之一且没有拥有该住房所有权份额的;
(八)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当前存在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商转公”贷款、“带押过户”贷款除外);
(九)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当前处于被查封、被抵押(含土地抵押)等非正常状态的;
(十)自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借款人或其单位已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时间的;
(十一)个人信用不良的:征信报告显示,借款人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行为的,或存在呆账、被强制执行的记录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行为之一的;
(十二)借款人或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三套(含共有产权、不含商业产权)及以上住房的;
(十三)借款人或其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或比例低于政策规定标准的(经过批准的除外);
(十四)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当前处于封存或冻结等非正常状态的;
第十四条 借款人连续缴存公积金时间是指: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没有间断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最早从借款人开设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含异地缴存和异地转移接续人员),即:连续缴存时间≤开设账户时间。
借款人在开户之日(或开户之后)补缴开户之前的公积金,不得计入连续缴存时间,但可以计入缴存账户余额并参与计算贷款额度。
在缴存公积金期间,借款人或其单位出现断缴公积金的:申请贷款之日,如果断缴部分予以全部补缴的,可以合并计入连续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申请贷款之日,凡是出现断缴1个月(含)以上时间且没有予以补缴的,借款人的连续缴存时间只能从断缴之后再重新缴存公积金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缴存公积金期间,经过批准缓缴公积金的单位:在缓缴期限内,其在职职工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但职工连续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应按照其实际缴存时间予以计算。
第十五条 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中的“亮码可办”出示电子码,公积金工作人员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电子码编号并生成《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从中实时核查缴存人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
借款人曾在异地缴存公积金,但已转移至本市开户缴存的,申请贷款时,应采取“异地转移接续的公积金余额÷月缴存额”的方法,匡算出在异地的大约缴存时间后,合并计算其连续缴存时间。
但是,借款人在“两地”合并连续缴存公积金不足6个月(含)以上时间的,不予受理贷款业务。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及配偶,若一人信用不良,另一人信用良好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按照单人条件申请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及配偶使用同一套住房手续,可以根据需要“先提取、再贷款”:先提取公积金账户的余额资金,再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办理“先提取、再贷款”业务时,不受已提取次数和提取时间的限制。其中:
(一)借款人及配偶采取“一次性全额付款”方式的:(提取夫妻公积金账户金额+贷款额)≤ 申贷住房总价。
(二)借款人及配偶采取“先缴纳首付款、再申请按揭贷款”方式的:(首付款+提取夫妻公积金账户金额+贷款额)≤申贷住房总价。
其中,提取夫妻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得重复计算二者金额(本政策适用于期房按揭贷款、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等业务类型)。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单笔贷款金额应从以下五个限额中选取最低值。
(一)根据缴存人数确定贷款限额:
1.凡在我市购房的一般正常缴存人员:单人缴存的家庭不得超过70万元,夫妻双人缴存的家庭不得超过90万元;
2.凡在我市就业、缴存、购房的“特殊群体”缴存人员:(1)博士研究生家庭,单人博士缴存的不得超过120万元,夫妻双人博士缴存的不得超过150万元;(2)硕士研究生家庭,单人硕士缴存的不得超过100万元,夫妻双人硕士缴存的不得超过120万元;(3)二孩(含)以上家庭,单人缴存的不得超过100万元,夫妻双人缴存的不得超过120万元;(4)年龄40周岁(含)以下的青年人、新市民家庭,单人缴存的不得超过80万元,夫妻双人缴存的不得超过100万元;
3.主借款人应为符合对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政策的缴存人;借款人家庭同时符合“高层次人才”“多子女家庭”等多项贷款政策的,只能选择其一、不得叠加使用。
(二)根据房屋总价确定贷款限额:
1.购买商品住房:不论首套住房、二套住房,首付款不得低于网签备案《买卖合同》房屋总价的20%;贷款额以网签备案《买卖合同》为准,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
2.购买二手住房:贷款额以契税完税凭证为准,不得超过房产计税价格的80%;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额不得超过支付工程建设费用的增值税发票(或借款人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应税金额的80%;
4.“商转公”贷款:采取“以贷冲贷”方式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尚未结清的原商业贷款余额、且不得超过该房屋总价的80%和单笔最高贷款限额;采取“先还后贷”方式的,贷款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性结清的原商业贷款余额、并不得超过该房屋总价的80%和单笔最高贷款限额;
5.多人参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拥有该住房的所有权份额之和的80%(该住房没有明确所有权人份额比例的,应按照所有权人数平均测算);
6.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贷款额不得超过尚未还清的原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同时不得超过该房屋总价的80%和单笔最高贷款限额。
(三)根据抵押价值确定贷款限额:
1.抵押物为单元商品住房的:贷款额不得高于评估现值的80%;
2.抵押物为自建住房:贷款额不得高于房地产评估现值(含国有出让土地价值)的50%。
(四)根据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限额:
1.在保证借款人家庭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借款人及配偶每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等家庭所有债务的能力(以征信报告为准),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之和的60%;
2.借款人及配偶的征信报告中,显示有商业性贷款和其他信用卡等债务的,合并计入家庭债务;
征信报告显示:借款人或配偶有不定期还款的贷款发生的(即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将不定期还款的贷款金额和公积金贷款可贷金额相加之后,统一按照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和期限合并计算还款能力,每月还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双方月工资收入之和的60%;有定期还款的贷款发生的(即每月还本付息贷款),每月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金额加上每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双方月工资收入之和的60%;有按月还息、一次还本贷款或债务的,应分别计入家庭债务、合并计算还款能力。
3.借款人或配偶在为他人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提供担保期内,应按照尚未结清的担保贷款余额的50%计入借款人家庭债务;
4.借款人及配偶的月工资收入,按照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当年的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
未缴存公积金的,不再认可其他任何收入证明;连续缴存公积金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缴存账户处于冻结等非正常状态的,其缴存基数不予计入月工资收入。
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电子码编号生成《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认定缴存基数和月工资收入。
(五)根据缴存余额确定贷款限额:
贷款额按照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规定倍数、主借款人缴存时间予以确定。
即:贷款额=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15倍×主借款人缴存时间系数(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照1万元计算)。
缴存时间系数是指:借款人连续缴存公积金时间设置的对应系数。
主借款人缴存时间系数设定为:
6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36个月<缴存时间≤60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8;
60个月<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为2.0。
第十九条 拥有申贷住房所有权份额、但不具备贷款资格的配偶:若本人当前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时间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准予参与计算贷款额度和还款能力;若本人当前已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时间,或当前缴存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或比例低于政策规定标准,或当前公积金缴存账户处于封存或冻结等非正常状态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不得参与计算贷款额度和还款能力。
没有申贷住房所有权份额、且不具备贷款资格的配偶:无论婚前购房或婚后购房,凡本套住房网签备案《买卖合同》只写一方名字的(即单独所有),只能由拥有本套住房所有权份额的购买主体按照1人条件确定贷款额度;但是,申请贷款之日,凡借款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处于合法存续状态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签订合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按照本细则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数值应保留到千元。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按照主借款人年龄进行确定(原则上以身份证为准),最长不得超过30年(含),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男68周岁、女63周岁。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法定利率标准执行。
(一)已办理贷款手续、但尚未发放的公积金贷款,直接执行发放贷款之日的最新法定利率;
(二)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的,当年不执行新的法定利率,将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同档次的最新法定利率。
第四章 贷款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 我市现行的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两种:现房抵押、期房抵押。借款人应区分不同条件提供以下担保:
(一)现房抵押:借款人可用自有产权、共有产权或第三人拥有产权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且应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期限自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1.借款人以共有产权或第三人拥有产权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应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同意,借款人及其他产权人应与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贷款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或具有抵押条款的《借款合同》,并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2.购买二手住房、“商转公”贷款中“以贷冲贷”的,借款人应在所购本套住房办理产权手续之后,以现房形式进行抵押贷款;
3.购买商品住房的,原则上应以所购本套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购买不是公积金贷款准入合作楼盘的商品住房的,借款人可以选择使用其他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住住房(不含商业、综合、公寓)作为抵押物;
4.住房所有权人不满18周岁(含)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住房不得作为公积金贷款抵押物(家庭为“未成年子女”购房并以本套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除外);
5.已经设定为贷款抵押物的住房,借款人在尚未全部结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更换抵押物。
(二)期房抵押:借款人应用当前购买的本套商品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进行预抵押,且应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依法办理住房预抵押登记手续。
1.预抵押的商品住房应由房产开发企业出具《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附件1),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贷款保证金,并在办妥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手续后,予以发放贷款。
2.房产开发企业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为借款人办妥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将期房转为现房后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等房屋权属证明交由受委托银行保管之日止;或借款人提前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在有效抵押期间,抵押人对设定为抵押物的住房应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不得设立居住权;当抵押物灭失或被公告拆迁时,借款人应及时书面告知受委托银行和市公积金中心,并办理提前结清贷款本息手续。
第五章 贷款资料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保障房”贷款、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等特殊业务的,其具体贷款条件、贷款资料、操作流程等,应分别按照对应的《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及配偶应现场办理手续,填写《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申请登记表》(附件2),并由业务经办网点工作人员拍摄现场影像资料上传、存档。
借款人或配偶不能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应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及配偶应提供以下个人资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供证明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现役军人的军官证、士兵证);
(二)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
(三)借款人及配偶的《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
(四)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及共享数据“授权书”》(附件3);
(五)借款人及配偶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六)主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用于还款的Ⅰ类银行卡。
第二十八条 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应根据申贷住房的类型,提供证明资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供证明资料):
(一) 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
1.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在3年之内缴纳的不低于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20%(含)以上的付款发票,在3年之内签订的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
2.借款人购买的新建商品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申请现房抵押贷款的,应提供3年之内签订的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3年之内缴纳的付款发票和本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提供。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
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在3年之内签订的网签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在3年之内缴纳的不动产交易契税完税凭证,在3年之内过户的本住房《不动产权证书》。
(三)建造自住住房
1.借款人或配偶拥有所有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在3年之内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建筑企业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造价师盖章的《工程造价预算》;
4.建筑企业出具的收取建设费用的发票或者借款人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四)翻建自住住房
1.借款人或配偶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在3年之内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建筑企业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造价师盖章的《工程造价预算》;
4.建筑企业出具的收取建设费用的发票或者借款人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五)大修自住住房
1.借款人或配偶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在3年之内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建筑企业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造价师盖章的《工程造价预算》;
4.建筑企业出具的收取建设费用的发票或者借款人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六)“商转公”贷款
1.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的,应提供:(1)本套住房的网签备案《买卖合同》和付款发票;(2)借款人与原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3)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借款人在6个月之内最后一次性结清原商业贷款的《结清证明》;(4)作为抵押物的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以及该住房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等。
2.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的,应提供:(1)借款人与原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还款明细表》、“商转公”贷款三方协议;(2)本住房的网签备案《买卖合同》、付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和《不动产权证书》。
(七)存量住房“带押过户”贷款
1.卖方“带押过户”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2.卖方原贷款机构出具并盖章的《存量房“带押过户”同意函》、“还款明细表”或“还款计划书”;
3.卖方、买方和监管部门签订的《存量房“带押过户”交易结算和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协议》;
4.买方向“资金监管账户”缴纳的首付款及其凭据;
5.“带押过户”住房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6.“带押”住房“过户”时缴纳的契税完税凭证。
(八)“法拍房”贷款
1.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法院在3年之内出具的借款人《拍卖成交确认书》;
2.在3年之内缴纳的不动产交易契税完税凭证;
3.在3年之内过户的本住房《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九条 异地缴存职工贷款
(一)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生成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现役军人公积金缴存证明和缴存明细可由所在部队后勤部门提供并盖章);
(二)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3年之内购买商品住房或3年之内购买二手住房的资料。
第三十条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担保方式,提供以下资料:
(一)以现房抵押的
1.商品住房抵押的,应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认可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书》;自建住房抵押的,应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认可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书》;
2.被抵押房产的产权人和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与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或具有抵押条款的《借款合同》,并现场拍摄影像资料上传、存档;
3.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
(二)以期房抵押的
1.房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
2.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三十一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提出申请。借款人及配偶应携带身份证和申贷住房的资料等,到市公积金中心所属业务经办网点现场办理贷款业务手续。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委托他人办理贷款业务手续的,应出具公证处的《委托书》;
(二)综合柜员初审。业务经办网点综合柜员负责对借款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购房行为的真实性、证件票据的合法性、交易价格的准确性和担保方式的有效性等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准予受理的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场办理资料录入手续,并提交业务经办网点负责人复核;
(三)网点负责人复核。业务经办网点负责人对前台综合柜员提交的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初审意见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性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提交市公积金中心的贷款审批平台;
(四)集中审批贷款。市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平台人员对业务经办网点提交的贷款业务的程序性、业务操作的合规性、贷款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批复。不予贷款的,即退回原业务经办网点,由业务经办网点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准予贷款的,由业务经办网点打印《贷款合同签订通知书》,并转交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五)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受委托银行负责组织借款人面签《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录入抵押登记信息等,并将已办结的《借款合同》、银行签字或盖章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送交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审核、保管;
(六)统一发放贷款。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指定专人对银行录入的抵押登记信息、企业缴存的保证金等复核无误后,由市公积金中心直接将贷款发放到《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自主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三十三条 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借款人应履行偿还贷款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日应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首次还款日之后,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不收取违约金。
借款人及配偶可使用自筹资金(还款银行卡资金)、也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或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本息。借款人及配偶可持身份证,到任一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填写《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登记表》(附件4)办理业务;也可通过微信服务号“南阳公积金”或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的“网上营业厅”线上自主办理。
借款人及配偶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按本市现行的提取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在贷款债务存续期间,或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存续期间,法院不得冻结和划扣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公积金账户资金。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协助借款人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抵押登记手续注销后,《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 贷款债务存续期间,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变更保证人、变更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期限、变更还款方式、增加共同借款人、办理按月提取还贷、提前部分还款、提前结清贷款等业务。线下办理的,借款人及配偶应持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原发放贷款的业务经办网点填写《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登记表》后,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贷款债务存续期间,已选择职工联保方式贷款但需要变更保证人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原保证人、新变更的保证人等应持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原发放贷款的业务经办网点填写《南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保证人申请书》(附件5),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新更换(增加)的保证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按照法定退休年龄计算的有效担保时间,应不少于当前贷款剩余的偿还期限;应为本市公积金业务管理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职人员;本人家庭当前应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本人当前应无正在履行的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且当前本人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应确保更换保证人后,借款人及配偶和保证人当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占贷款余额的25%(含)以上。
变更保证人没有变更次数的限制。
第四十条 贷款债务存续期间,借款人申请增加共同还(借)款人的,增加的共同还(借)款人只能是借款人的配偶;应由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到公积金中心原发放贷款的业务经办网点填写《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登记表》,现场办理相关手续。但是,增加的共同还(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在此笔贷款债务存续期间,只能用于偿还此笔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四十一条 贷款债务存续期间,借款人已申请缩短还款期限业务后,又申请延长还款期限的,其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合同》中原来已经约定的还款期限。
第四十二条 贷款债务存续期间,借款人与配偶婚变离异的,可以采取“先还后贷”方式,再次使用本套住房手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应提前一次性全部结清该笔贷款剩余本息,解除原债务责任和房屋抵押登记。该住房产权转移、变更登记后,当前的所有权人(应是原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在原来贷款全部结清之后的6个月(含)内,可重新使用本套住房手续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但贷款额不得超过原贷款余额和现行的单笔贷款政策限额。其中,新的借款人在结清原贷款本息时,提取使用了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按“先提取、再贷款”政策执行。
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应按要求提供、上传以下资料:原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截图,当前借款申请人拥有本套住房产权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备案《买卖合同》的截图,《离婚证》的截图及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贷款债务存续期间,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偿还贷款的状态,可对借款人、保证人采取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追索担保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三)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四)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五)追究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贷款债务存续期间,如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足额偿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中扣划其公积金余额,直接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五条 贷款债务存续期间,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其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代借款人履行偿还剩余债务外,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在该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有权将该抵押物变现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若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出现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含)以上逾期时间的,受委托银行或市公积金中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债务。依法处置资产后形成损失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应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贷款资料的保管、归档、移交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各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日常考核;加强对贷款合作楼盘的跟踪调查,督促房产开发企业及时办理期房转现房(简称“期转现”)抵押登记手续;及时受理职工对贷款业务的投诉和政策解释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以虚假的购房、婚姻或其他信息资料获取公积金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应由市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五十条 贷款债务存续期间,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的;
(三)抵押物被征收、拆毁的,抵押物毁损已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
(四)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
(五)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同意,借款人、抵押人将设定抵押权的住房、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设立居住权或重复抵押的;
(六)借款人出现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含)以上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七)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移居国外,若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监管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监管人拒不承担偿还剩余贷款本息责任或无力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的;
(八)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贷款本息偿还或损害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利益的;
(十)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或罚息。
第五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依法处置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公积金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五十四条 贷款债务存续期间,借款人应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若借款人停缴、非正常断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时间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第五十五条 贷款债务存续期间,借款人出现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含)以上时间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有权要求房产开发企业履行阶段性担保责任,或由房产开发企业代替借款人偿还剩余贷款本息。贷款结清后,经协商,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可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抵押权转让协议书,可将抵押权转让给房产开发企业。
第五十六条 借款人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除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外,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材料骗贷的,市公积金中心可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借款人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录入公积金信息系统的不良信息库,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造成骗贷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市公积金中心可对骗贷的借款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或当地媒体予以曝光;
(四)市公积金中心可建立“诚信黑名单”,采取与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实行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的方式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宛公管委办字〔2021〕8号)及其相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宛公管委字〔2021〕1号)中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政策和规定,均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
2.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登记表
3.个人征信及共享数据“授权书”
4.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登记表
5.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保证人申
请书
附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连带责任
担保承诺书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有 ,身份证号 ,
系 单位职工,因在我公司开发建设销售的 小区购买 号楼 单元 室商品住房,需办理公积金贷款 万元(大写: 元)。
对此笔贷款,我公司愿意根据“三方协议”《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书》中的约定,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期限为:从贷款承办银行(名称) 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我公司为购房(借款)人办妥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交至贵中心委托的贷款承办银行保管之日止;或者借款人提前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我公司郑重承诺:本公司将依据《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关担保责任和担保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 房地产开发公司(印章):
(签、印) 年 月 日
附件2: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登记表(1/2) 申请人类型: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多子女家庭 □40周岁(含)以下青年人、新市民 | ||||||||||||
申 请 人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军官证 | 证件号码 | ||||||||
年龄 | 岁 | 性别 | □男 □女 | 婚姻状况 | □已婚 □未婚 □离异 | |||||||
家庭人数 | 人 | 家庭 月收入 | 元 | 工龄 | 年 | 本人 月工资 | 元 | |||||
学历 | 职务 | 职称 | 个人电话 | |||||||||
户籍地址 | 现住址 | |||||||||||
工作单位 | 单位性质 | 单位电话 | ||||||||||
配 偶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军官证 | 证件号码 | ||||||||
年龄 | 岁 | 性别 | □ 男 □ 女 | 工龄 | 年 | 月工资 | 元 | |||||
学历 | 职务 | 职称 | 个人电话 | |||||||||
户籍地址 | 现住址 | |||||||||||
工作单位 | 单位性质 | 单位电话 | ||||||||||
购 建住房 | 申请贷款住房类型 | □预售商品房-期房 □新建商品房-现房 □二手现房 □“商转公”现房 □自建住房 | ||||||||||
□大修住房 □翻建住房 □保障性住房 □拆迁安置房 □法院拍卖房 □其他 | ||||||||||||
申贷住房产权人 | 姓名和证号: | 购房日期 | 年 月 日 | |||||||||
姓名和证号: | 土地性质 | □国有出让 □国有划拨 □其他 | ||||||||||
所有权 证 号 | 购房 合同编号 | |||||||||||
楼盘名称 | 住房套数 | □第一套 □第二套 | ||||||||||
住房地址 | 本房 商业贷款 | □当前无 □商贷余额 元 | ||||||||||
购房单价 | 元/㎡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购房总价 | 网签合同 元 | |||||||
已付房款 | 元 | 付款比例 | 占总房款 % | 契税房价 | 纳税房价 元 | |||||||
售房企业 或售房人 | 联系电话 | |||||||||||
收款人 账 号 | 开户 银行名称 | |||||||||||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登记表(2/2) | ||||||||||||
申 请 贷 款 | 是 否 异地贷款 | □是 □不是 | 在全国范围 之内公积金贷款 | □第1次□第2次□第 次 | 贷款产品 | □纯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 □商转公 | ||||||
委贷银行 | 贷款期限 | 月 | 贷款金额 | 万元 | ||||||||
还款方式 | □按月等额本息 □按月等额本金 | 组合贷中 商贷金额 | 万 | 商转公后 商贷余额 | 万元 | |||||||
缴 存 情 况 | 申请人 单位账号 | 申请人 个人账号 | ||||||||||
申请人 姓 名 | 月缴存 基数 | 元 | 缴存 比例 | % | 每月 缴存额 | 元 | ||||||
开户日期 | 连续 缴存时间 | 月 | 累计已 提取金额 | 元 | 账户 缴存余额 | 元 | ||||||
配偶 单位账号 | 配偶 个人账号 | |||||||||||
配 偶 姓 名 | 月缴存 基数 | 元 | 缴存 比例 | % | 每月 缴存额 | 元 | ||||||
开户日期 | 连续 缴存时间 | 月 | 累计已 提取金额 | 元 | 账户 缴存余额 | 元 | ||||||
债务情况 | 原商业 贷款银行 | 原商业 贷款余额 | 元 | 原商贷 月还款额 | 元 | |||||||
申请人信用卡债务 | 元 | 申请人正为他人 担保的债务余额 | 元 | 夫妻信用卡债务额 | 元 | |||||||
配偶信 用卡债务 | 元 | 配偶正为他人 担保的债务余额 | 元 | 夫妻担保 债务总额 | 元 | |||||||
抵
押 | (提示:以所购本套住房抵押贷款的,凡与前面重复的信息、内容可以不再填写) | |||||||||||
是否所购 房产抵押 | □是 □否 | 抵押房产 具体位置 | 抵押房产 建筑面积 | ㎡ | ||||||||
抵押 房产价值 | 万元 | 抵押房产 产权证号 | 设定 抵押期限 | 月 | ||||||||
抵押房产 所有权人 | 姓名和证号: | 联系电话 | ||||||||||
姓名和证号: | ||||||||||||
姓名和证号: | ||||||||||||
申请人和配偶对该笔公积金贷款特声明与保证如下: 1.本人已确认本登记表的内容:没有异议、填写无误、情况属实。 | ||||||||||||
2.本人申请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提供的购房手续和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果提供虚假购房手续和证明材料的,自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 ||||||||||||
借款申请人(签印): 配偶(签印): 年 月 日 | ||||||||||||
附件3:
个人征信及共享数据“授权书”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本人同意并授权:贵中心及合作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涉及本人的公积金业务时,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动产登记系统、婚姻登记查询平台、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国家认可的信息系统查询、打印、保存、使用本人的信用报告、个人信息、个人电子证照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用于审核本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本人同意并授权:贵中心及合作银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本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信贷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本人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和其他必需的个人信息资料。
三、上述授权均为不可撤销授权,授权事项覆盖贵中心对上述用途相关的必要业务管理环节(如受理、通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内外部审计/检查等)。
四、若贵中心超出本授权范围进行使用,则贵中心应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五、若相关业务未获批准,本人同意本“授权书”、本人信用报告以及调用的其他数据等资料由贵中心留存,不作他用,无须退回。
六、本“授权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约定用途的授信到期或业务终了之日止。
授权人声明:本人已经完全知悉并阅读理解本“授权书”全部条款内容,贵中心已应本人要求对上述全部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贵中心已经对黑体字内容进行释明且本人亦已经完全理解。本人同意并自愿承担签署本“授权书”后的相应法律后果。
授权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授权人(签、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登记表
| ||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
申请 事项 | □一般还款
□逾期还款
□提前部分还款 | 本人申请于 年 月 日偿还贷款 元。 偿还方式: □使用自有资金 元偿还贷款。 □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 元偿还贷款。 期中:本人提取公积金 元,配偶提取公积金 元。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
□提前结清贷款 | 本人申请于 年 月 日提前结清剩余贷款 元。 结清方式: □使用自有资金 元结清剩余贷款(线下还款或联机还款)。 □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 元结清剩余贷款。 期中:本人提取公积金 元,配偶提取公积金 元。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 |
□还款账户变更 | 本人申请将还款账户账号由原来的 ,变更为 ,还款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 | |
□还款期限变更 | 本人申请将还款期限由原来的 个月,变更为 个月。 | |
□还款方式变更 | 本人申请将还款方式由 还款法,变更为 还款法。 | |
□增加共同还款 (借款)人 | 本人申请将(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增加为共同还款(借款)人。 | |
1.本人已充分了解变更后本人责任义务的变化,并提出上述变更申请。 2.本人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完全真实,并愿意承担变更后相应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本次变更内容是原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未涉及的内容、协议,承诺继续按原借款合同约定履行。 借款人(签、印): 配偶(签、印): 年 月 日 | ||
附件5: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保证人申请书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 月,采取____名职工联保方式、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_______万元、贷款期限_____月;截止 _____年___月___日,贷款余额 ________万元。现申请:
1.撤销保证人。本人和配偶、担保人均同意:将原来保证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予以撤销并退出贷款的保证责任。
经查证:剩余人员公积金余额合计______万元,占贷款余额____%。
2.更换(或增加)保证人。本人和配偶、担保人均同意:将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增加为新的保证人。
经查证:变更人员后公积金余额合计______万元,占贷款余额____%。
共同承诺:自愿承担变更保证人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借款人(签印): _____________, 配偶(签印)____________
新增保证人(签印): 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
原来保证人(签印): _______________ 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月 ____日
业务经办网点经办人意见(签字):
业务经办网点负责人意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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