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市公积金中心当前缺乏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需制定一套完备的办法指导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维护制度强制性权威,中心坚持问题导向,2020年出台了《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办法(试行)》(宛公积金〔2020〕4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办法》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治金”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政策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个章节,共32条列述。
(一)总则,共4条。明确制定本《办法》的政策依据、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含义、执法原则、以及适用对象。
(二)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和人员要求,共2条。明确中心需履行的职责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行政执法范围和行政处罚标准,共5条。明确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不整改的处罚标准;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不接受检查且拒不改正的处理方式。
(四)行政执法程序,共15条。明确核查投诉、立案调查、催建催缴、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听证、复议或诉讼、执行、结案整个过程。
(五)结案,共1条。明确应予结案的条件。
(六)法律责任,共3条。明确职工投诉举报的途径、对中心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理方式。
(七)附则,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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