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强制依据、条件及程序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7-31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条件

程序

1

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行政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投诉举报或检查发现受理前期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催缴通知→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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