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依据、条件及程序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7-31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条件

程序

1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行政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投诉举报或检查发现→受理→前期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催建通知→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2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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