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公积金〔2025〕3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各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为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创造宽松市场环境,更好的服务广大缴存职工,尽可能释放住房消费空间,助推我市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 )精神,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和范围调整为: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自住住房套数以我市购建自住住房所在地的县(市)区为统计范围,并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该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国有出让和划拨)”住房数量(含共有产权)予以确定。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2025年6月10日前已完成公积金贷款合同签订的,按原有信贷政策执行。
2025年6月10日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
认定标准和范围的通知》的
政策解读
2025年6月10日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需要统一明确和把握的原则是:
一、“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中,《户口簿》作为家庭成员关系的唯一认证依据,如果借款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应提供《结婚证》串联《户口簿》予以证明;家庭为“未成年子女”购房的,父母可以作为主借款人和家庭单位申请公积金贷款;年满18周岁(含)以上子女购房的,本人应单独作为主借款人和一个家庭单位主体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购建住房所在地”(以下简称“购房地”)是指: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业务统一管理区域内的各县、各行政管理区,以住房登记地址信息为准予以区分。
三、“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是指: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的住房登记、认定确权、信息查询等“业务共享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其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套住房,必须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已经登记备案或确权办证,且能被查询证明。
在当前《户口簿》没有实现“信息共享应用”的情况下,父母购房、并申办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住房数量暂时可以父母名下的住房数量为准(户口信息共享之后,此规定自动失效,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均应查证、合并统计);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房、并申办公积金贷款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本套住房必应纳入家庭住房数量统计范围,家庭住房套数应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本套住房和父母名下的住房数量合并统计计算;家庭住房套数的统计时间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为准,无论婚前或婚后购房,只要依法登记户籍和婚姻的,均应以《户口簿》和《结婚证》作为认证家庭单位和统计家庭住房数量的唯一依据。
四、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取消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以下简称“缴存地”)住房纳入认定范围的规定;凡是家庭“购房地”与“户籍地”和“缴存地”不一致的,不再将“户籍地”和“缴存地”的住房纳入认定范围。
五、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不再将农房、宅基地住房、集体土地性质住房和商业产权性质房屋纳入认定范围。
六、延续“认房不认贷”的政策定位:继续不将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含全国范围之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次数(不论贷款区域、不论是否结清)纳入认定范围。
七、取消“纸质资料”原件提供:凡是已经实现“信息共享应用”的事项,借款人不再另行提供纸质要件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统一由业务受理人员通过“数据共享平台”查证,并将网查证明信息截图上传审批平台留存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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