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秩序,维护和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正常转移接续,依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相关规定,现对异地接续相关业务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缴存人在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发生异地转入业务的,须满足在新缴存地正常足额缴存六个月及以上,方可申请账户封存业务。
二、原在我市开户缴存或异地转入我市的缴存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封存满六个月及以上,且无其他正常住房公积金账户(包括非南阳户籍缴存人员和灵活就业缴存人员)。
三、缴存人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需满足自设立之日起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及以上。
四、缴存单位新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发生实际汇缴业务或发生短期汇缴业务(六个月内汇缴业务),即发起异地转入接续,待大额资金入账立即或短期内做账户封存处理的,视为非正常账户。管理部核实后,应立即关闭缴存单位网厅功能,并通知缴存单位提供职工的入职手续、单位为职工缴存社保的记录及银行工资流水,核查劳动关系真实性。如缴存单位与缴存人无任何劳动关系或者委托关系,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缴存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缴存人列入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良信息库,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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