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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7-19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3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等组成。

(二)南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68582元,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145.5元。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规定执行。其中南阳市一类地区(市区)2100元,三类地区(淅川县、南召县、唐河县、社旗县、方城县、西峡县、桐柏县、镇平县、新野县、内乡县)1800元。

(三)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之规定”。确定2024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145.5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3429.1元。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月缴存基数调整确保月缴存额不低于当前月还款额。

二、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缴存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10%至24%之间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办理程序

(一)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原则上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办理。各缴存单位完成2024年6月份汇缴后,登录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网上业务大厅(https://zfgjj.nanyang.gov.cn/),下载“基数调整模板”,录入新缴存基数,确认无误后导入网厅系统,核对调整人数及调整金额,提交后完成基数调整业务操作。未开通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网上业务大厅的缴存单位请尽快开通单位版网厅,并在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二)确需现场办理基数调整的缴存单位,到单位所在缴存管理部拷贝《调整基数模板》,于2024年8月31日前提交电子、纸质文档(调整基数模板电子版只需修改个人缴存基数栏,不能变动其他表格内容;纸质文档加盖公章)。

(三)已完成2024年6月份汇缴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调整2024年度缴存基数由本人携带身份证件于7、8月份到开户管理部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填写《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后月缴存额不低于当前月还款额。

四、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经办人员须认真核对职工个人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信息有误的,须由缴存职工持身份证原件及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进行更正;手机号码等其他信息错误的,单位经办人员可直接通过网上服务大厅进行更正。各缴存单位对本单位基础信息和缴存职工个人基本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处理历史挂账问题,并完成2024年6月份汇缴,不完善信息或未完成6月份汇缴的将无法进行基数调整。

(二)单位应当如实为职工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各单位应将核定后的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向职工进行公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审核确定,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再进行调整。

(三)单位因经营困难等原因未能在8月底完成2024年度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调整,应向缴存管理部递交申请附情况说明,经批准后准予调整。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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