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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贷款业务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7-16

2024711(2024版)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在全国任何地方缴纳公积金的人员(含现役军人、异地缴存人员,以下统称“借款人”),只要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均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含)及以上时间的,在本市公积金业务管理区域内(当前暂时不包含邓州、油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在两套住房之内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当前,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类型有哪些?

当前,我市已经全面开展了6大类型贷款业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购买二手住房贷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商转公”贷款;异地缴存人员贷款(异地贷款);组合贷款。

、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有限制吗?

答:有限制。

住建部2018年5月1日实施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白皮书)明确规定:公积金贷款的共同申请人应为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因此,公积金贷款只能由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一个家庭单元进行申请。

四、家庭购买第几套住房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依据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禁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贷款

不论购建住房的时间,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家庭住房套数依据房管部门和不动产部门登记的、借款人夫妻名下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国有出让和划拨)”住房信息(含共有产权)予以确定。对农房、宅基地住房、集体土地性质住房和商业产权性质房屋不予纳入认定范围。

借款人及配偶应同时提供由购房地和缴存地出具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予以确定。

五、不论谁购买的住房,都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单纯从购买住房的角度说,基本原则是:谁参与购买住房,谁具有贷款资格;追根溯源,应以《网签备案购房合同》作为认定依据:写有谁名、谁有资格

主要原因有3点:

1、从上级政策看,规定明确。住建部2018年5月1日实施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白皮书)明确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为房屋购买主体之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之一”。(参看:住建部原文)

2、从法律文本看,清清楚楚从制度说,公积金贷款强调的是缴存公积金人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才可以申请贷款,这样,既强调了贷款对象,又强调了贷款条件。从情理说,购房是家庭的大事、又是家庭最大的支出和资产,从购房意向交首付款、签订合同,时间不会太短,至于给谁买、写谁名、归谁所有,购房人家庭肯定反复商量、达成共识,不可能冲动决定。从法理说,《网签备案合同》是政府主导的法律文本,主要功能就是真实反映出卖人、买受人、共同所有人和买卖时间等买卖行为信息,其内容的真实性、行为的合理性由当事人和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并受法律保护;《网签备案合同》作为真实、合法、公开的“共享信息”,公积金部门没有质疑它、考究它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只是“拿来”使用信息,从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理有据、真凭实据的进行确定:写有谁名、谁有资格单独所有单独贷、共同所有共同贷。(参看:网签备案合同)

3、从功能定位看,《不动产权证书》不能作为认定贷款资格的依据。原因:一是行为性质不同:“购建住房(合同)→确权发证(证书)”是住房在不同时期、发生的两个不同流程和不同行为(还可能是两个不同政府部门的事);住房交付首付款、取得《网签备案合同》后本来就已经具备了贷款条件,住房是否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本来就不影响申请贷款,因为购买的住房即使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也只是影响了选择贷款的方式,但是仍可选择期房抵押贷款、用其他现房抵押贷款、甚至过去还可采取职工联保方式贷款等等,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只是说明可以选择采用现房抵押贷款方式而已。二是各自功能不同:《不动产权证书》主要功能是反映当前住房产权的现状(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等),它只是在住房的购买行为之后,继续下一个流程:对购买的住房确认产权和分配产权,当然,本套住房的购买人必然拥有产权份额;但是该住房的产权又是可以根据购买主体的意愿进行随时变更、转移、增减的,是可以通过赠与等方式,把非购买人(可以是任何人)增加为产权共有人的,所以说,《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人不一定是住房购买人之一,因此,不能拿后期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去证明前期的购房行为。三是针对产权问题还有明确规定,政策本来还有“通过继承或赠与等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这个非常容易理解、明明白白的规定。(参看:不动产权证书)

六、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已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含)及以上时间;          

(三)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证明和其他必须提供的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借款人必须是本套住房的购建主体之一、拥有本套住房的购建行为和所有权份额;

(五)借款人及配偶当前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当前没有为他人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责任;

(七)借款人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八)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九)购、建住房符合规定的时效要求和其他条件;

(十)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住房当前处于非查封、非抵押等正常状态;

(十一)借款人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哪种情况下,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通过继承或赠与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二)在本市公积金业务管理区域之外购建自住住房的;

(三)购、建住房的所有权人为子女或其他人的;

(四)购、建房屋的用途或性质为非普通自住住房的(包含商业用房、综合用房、公寓、别墅 );

(五)当前正为他人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

(六)借款人或配偶当前存在尚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的;

(七)同一套购建住房,借款人不是该住房购建主体之一、没有拥有该住房购建行为和所有权份额的;

(八)同一套购建住房,当前存在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

(九)自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借款人或其单位已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及以上时间的;

(十)借款人个人信用不良的:征信报告显示,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行为的,存在呆账、核销、被强制执行的记录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一)借款人家庭购买、建造第三套(含共有产权、不含商业产权)及以上住房的;

(十二)借款人或其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或比例低于政策规定标准的(经过批准的除外);

(十三)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冻结等非正常状态的;

(十四)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住房处于被查封、被抵押等非正常状态的。 

八、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如何计算?

借款人连续缴存公积金的时间是指:

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没有间断的缴存公积金的时间,最多从借款人开设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含异地缴存人员和异地转移接续人员)。借款人在开户之日(或开户之后)而补(汇)缴开户之前的公积金,不得计入连续缴存时间,但可以计入缴存账户余额并参与计算贷款额度。

缴存公积金期间,借款人或其单位出现欠缴(或者断缴)公积金时间的,申请贷款之前,欠缴(或者断缴)部分如果予以补缴的,可以合并计入连续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申请贷款之前,如果欠缴(或者断缴)超过1个月(含)时间且没有予以补缴的,借款人的连续缴存时间只能从欠缴(或者断缴)之后又重新缴存公积金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九、曾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如何计算缴存时间

异地缴存公积金的人员,其连续缴存时间、缴存基数等一切信息都以加盖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印章(或电子印章)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明细为准。

借款人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但已转移至本市公积金业务管理区域内开户缴存、并且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时间的,申请贷款时,应采取“异地转移接续的公积金余额÷月缴存额”的方法,匡算出借款人在异地的大约缴存时间后,合并计算其连续缴存时间。

借款人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虽已转移至本市公积金业务管理区域内开户缴存、但缴存时间却不满6个月(含)及以上时间的,申请贷款时应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盖章(或电子印章)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明细,以便管理部经办人员准确认定开户和连续缴存时间。

但是,自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借款人在两地连续缴存公积金不足6个月(含)及以上时间的,不予受理贷款。

十、欠缴公积金的,能不能申请贷款?

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考虑到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存情况,在政策执行中,针对本市公积金业务管理区域内的缴存人员,采取了灵活机动的便民措施。

(一)推出了3个月的“缓冲期”、“宽限期”,即: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在3个月之内时间的,若符合贷款条件,可以申请办理贷款。

(二)经过批准缓缴公积金的单位,在缓缴期限内,其在职职工符合公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贷款。

但是,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借款人或其所在单位已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及以上时间的,不予受理贷款。          

十一、与父母等其他人共同购房的,可以申请贷款吗?

答:可以

但是,多人(不论相互之间的关系)参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必须是本套住房的购建主体之一、拥有本套住房的购建行为和所有权份额;借款人及其配偶最多只能按照拥有该住房的所有权份额之和确定申贷住房的基础价值;该住房只能由其中的一个家庭单独申请贷款,而不能同时由多个家庭、同时申请贷款

十二、在任何地方购房,都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可以

为了方便职工购房、同时便于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等等,住建部下发文件在全国推行“统缴统贷”“异地贷款”:只要缴纳公积金的人员购买住房,可以直接在购房地的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三、夫妻中一方信用不良的家庭,还能不能申请贷款?

答:可以

借款人及配偶中,若一方个人信用不良,那么个人信用良好的另一方配偶,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按照单人条件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十四、公积金能够“又提又贷”吗?

答:可以

借款人及配偶使用同一套购建住房手续,可以先提取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再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受提取时间的限制和影响),但是,“提取夫妻公积金额”加“贷款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申请贷款的房屋总价

即:(提取夫妻公积金金额贷款金额)申贷房屋总价。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公积金贷款业务类型(含“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

十五、如何确定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公积金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单笔贷款金额应从以下五个限额中选取最低值。

(一)根据缴存人数确定贷款限额:(1)一般正常缴存人员单人缴存公积金的最高不超过60万元,夫妻均缴存公积金的最高不超过80万元。(2)我市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单人缴存公积金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夫妻均缴存公积金的最高不超过120万元。(3)我市引进的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单人缴存公积金的最高不超过80万元,夫妻均缴存公积金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4)多孩家庭:二孩家庭,单人缴存公积金的最高不超过70万元,夫妻均缴存公积金的最高不超过90万元;三孩及以上家庭,单人缴存公积金的最高不超过80万元,夫妻均缴存公积金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根据房屋总价确定贷款限额(1)购买商品住房的,贷款额不得超过网签备案合同房价总额的80%;(2)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计税价格的80%;(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不得超过支付工程建设费用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借款人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应税金额的80%;(4)“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性结清的原商业贷款余额, 且不得超过该房屋总价的80%和单笔最高贷款限额;(5)多人参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拥有该住房的所有权份额之和的80%;6)拆迁安置住房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增购面积价值”(或者差价)的80%。

(三)根据抵押价值确定贷款限额抵押物为单元商品住房的,贷款额不得高于评估现值的80%;抵押物为自建民房的,贷款额不得高于房地产评估现值(含国有出让土地价值)的50%。

(四)根据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限额借款人及配偶每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等家庭所有债务(以征信报告显示为准)的能力,不得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的60%。

(五)根据缴存余额确定贷款限额

即:贷款额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15倍×主借款人缴存时间系数(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照1万元计算)

主借款人缴存时间系数设定为: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4;

36个月<缴存时间≤4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6;

48个月<缴存时间≤60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8;

60个月<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为2.0

十六、婚前购房和婚后购房,夫妻都可以申请贷款吗?

答:不一定。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婚前1人购房、婚后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只能由本套住房的购买主体按照1人的条件确定贷款额度,但是配偶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的,可以(自愿)参与计算还款能力、并签订借款合同,相当于提前增加了“共同借款人”。

婚后购房,但是《网签备案合同》(能体现出卖人、购买人、共同购买人和购买时间等 只写一方名字(单独所有)的,申请贷款时,只能由本套住房的购买主体按照1人的条件确定贷款额度,但是配偶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的,可以(自愿)参与计算还款能力、并签订借款合同,相当于提前增加了“共同借款人”。

婚后购房,《网签备案合同》写有夫妻名字(共同所有)的,申请贷款时,可以按照2人条件确定贷款额度,并且夫妻必须共同签订借款合同。

之所以可以增加“共同借款人”参与计算还款能力:一方面是为了方便职工、服务职工,减轻贷款职工偿还贷款本息的压力,另一方面为了降低公积金贷款之后的风险。

十七、配偶如果没有申请贷款资格,公积金如何使用

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作为购建住房主体之一的共同借款人(已婚配偶),若当前正为他人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或当前个人信用不良的,虽然不具有主借款人资格,但是,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及以上时间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的,个人账户余额准予参与计算贷款额度和还款能力。

但是,作为购建住房主体之一的共同借款人(已婚配偶),当前已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及以上时间的、当前缴存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或比例低于政策规定标准的、当前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冻结状态的,不具有贷款资格,个人账户余额也不得参与计算贷款额度和还款能力。

2、不是购建住房主体之一的共同借款人(已婚配偶),可以(自愿)签订借款合同、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的,可以(自愿)参与计算还款能力,相当于提前增加了“共同借款人”。

十八、公积金贷款时间如何计算?

: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主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并且最长不得超过30年(含)。

借款人对法定退休年龄有异议的,由借款人提供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和法定政策依据。

十九、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公积金贷款执行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全国统一标准的利率(年利率)。

(一)当前,首套住房,五年期(含)以下为2.35%,五年期以上为2.85%;  第二套住房,五年期(含)以下为2.775%,五年期以上为3.325%。

(二)已办理贷款手续、但未发放的公积金贷款,直接执行发放贷款之日的最新法定利率;

(三)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当年不执行新的法定利率,将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同档次最新法定利率。

二十、申请贷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购建住房类型,借款人提供不同的资料。

(一)普通商品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3、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4、借款人及配偶在购房地和缴存地分别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购房地和缴存地在南阳的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5、主借款人在受委托贷款银行开办、还款的I类银行卡。

6、购房申贷资料: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在3年之内缴纳的、不低于网签备案合同房屋总价2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和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7、特别提醒:(1)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先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商品房房价总额的80%、且“首付款金额”加“组合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商品房房价总额;(2)期房按揭贷款、“组合贷款”的,必须以所购本套住房设定为贷款抵押物。

(二)二手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3、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4、借款人及配偶在购房地和缴存地分别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购房地和缴存地在南阳的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5、主借款人在受委托贷款银行开办、还款的I类银行卡。

6、购房申贷资料: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在2年之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缴纳的契税完税凭证和过户后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7、特别提醒:必须以所购本套住房设定为贷款抵押物。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3、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4、借款人及配偶在购房地和缴存地分别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购房地和缴存地在南阳的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5、主借款人在受委托贷款银行开办、还款的I类银行卡。

6、建房申贷资料:借款人或配偶拥有所有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在2年之内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企业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建筑企业、造价师盖章的《工程造价预算》;工程竣工后,建筑企业出具的、收取建设费用的发票(或者借款人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四)“商转公”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3、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4、借款人及配偶在购房地和缴存地分别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购房地和缴存地在南阳的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5、主借款人在受委托贷款银行开办、还款的I类银行卡。

6、购房申贷资料:  (1)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的必须提供: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和《结清证明》,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用于抵押住房的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职工出现异议的,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提供其他资料,如:《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首)付款发票、契税票等。  (2)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的必须提供: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还款明细表》(或者还款计划表),本套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

“商转公”贷款属于“转移接续”类型,因此,按照要件顺序,这些资料齐全的,已经具备贷款资格和条件了。

其他资料,如:《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首)付款发票、契税票、申请人愿意结清原商贷余额与公积金贷款差额部分的有效凭证(银行卡)等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提供。   

特别提示:(1)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只有1人签字的,可以追根溯源查看《网签备案合同》是2人签字(购房)的,可以按照2人条件申请贷款。(2)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另提供:由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并盖章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明细。

(五)异地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3、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4、借款人及配偶在购房地和缴存地分别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购房地和缴存地在南阳的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5、主借款人在受委托贷款银行开办、还款的I类银行卡。

6、借款人由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盖章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不低于6个月(含)以上时间的缴存明细(信息共享,可小程序查询);

7、购房资料: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借款人在3年之内购买商品住房的资料或在2年之内购买二手住房的资料;(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8、特别提醒:必须以所购本套住房设定为贷款抵押物。

(六)法院拍卖住房的贷款

1、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法院在1年之内出具的借款人《拍卖成交确认书》;

2、在1年之内缴纳的不动产交易契税完税凭证;

3、在1年之内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

4、特别提醒:必须以所购本套住房设定为贷款抵押物。

(七)拆迁安置住房的贷款

1、原住房的拆迁安置协议增购面积购房款发票

2、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新住房3年之内网签备案《购房合同》

3、特别提醒:必须以所购本套住房设定为贷款抵押物。

二十一、公积金贷款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公积金贷款涉及购房人、开发企业、委贷商业银行、不动产中心和公积金中心。工作基本流程是: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 管理部前台受理→→ 管理部主任复审→→ 市中心集中审批→→ 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等→→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

二十二、借款人可以自由选择还款方式吗?

答:可以

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自主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并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进入还款期,每月还款日根据市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的规定执行。

二十三、可以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吗?

答:可以。借款人在第一个偿还贷款日之后,可以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使用自筹资金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持有效身份证件可随时办理业务;借款人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每年限定办理一次;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后,将按照剩余贷款本金重新计算每月偿还贷款的本息额。

借款人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贷款余额,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管理部填写《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登记表》,管理部审核后,当即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不收取违约金。

二十四、贷款后,能够变更合同约定的条款吗?

答:可以变更部分条款

为了更好的服务广大缴存职工,公积金推出了“贷后变更”便民业务:贷款责任存续期间,借款人可以申请“变更还款账户、变更(缩短)还款期限、变更还款方式、提前部分还款、提前结清贷款、增加共同借款人、办理逐月冲还贷”等业务。

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承办贷款的管理部填写《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登记表》,当即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五、贷款后,能够增加共同借款人(还款人)吗?

答:可以。需要说明的是:借款人申请增加的“共同借款(还款)人”只能是借款人的配偶。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到承办贷款的管理部填写《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登记表》,当即办理相关手续。

并且,增加的“共同借款(还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此笔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十六、夫妻共同贷款后,离婚还能申请贷款吗?

答:可以。但是,使用原贷款住房手续再次申请的,应采取“先还贷”方式。

贷款责任存续期间,借款人与配偶婚变离异的,必须提前一次性全部结清该笔贷款剩余本息,解除债务责任和房屋抵押登记。该住房产权转移、变更之后,当前住房所有权人(必须是原来的借款人之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在原来贷款结清之后的6个月(含)内,可以重新使用本套住房手续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但贷款数额不得超过已结清的原公积金贷款余额和现行贷款政策限额。

应提供和上传资料:原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截图,当前借款申请人拥有本套住房(原申贷住房)产权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网签备案合同》的资料(或者截图),《离婚证》及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或者截图)。

二十七、贷款后,可以更换保证人吗?

答:可以。贷款责任存续期间,已经选择职工联保方式贷款、需要变更保证人的,借款人、原保证人、新变更的保证人应持身份证件,到发放贷款的管理部填写《南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保证人申请书》,现场签字、拍照存档、办理手续。变更保证人业务不受变更次数的限制。

需要注意:更换的保证人必须为本市公积金业务管理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人员,必须没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没有担保责任、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并且必须确保更换保证人后,借款人及配偶和保证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占贷款余额的25%以上。

二十八、贷款后,可以停缴公积金吗?

答:不可以。缴存是贷款的前提。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如果停缴、非正常断缴公积金6个月(含)及以上时间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为了减轻职工“既缴存、又还贷”的压力,公积金中心推出了“缴存额还贷额”的便民措施,既维护职工“不违规”的信用、又实现“缴存—贷款—偿还本息”的良性循环。

二十九、《组合贷款联系单》应该加盖什么印章?

:《组合贷款联系单》只是为了方便商业银行与公积金中心之间互通贷款信息的,因此,为了方便职工、提高效率,办理“组合贷款”时,管理部和银行的前台人员只需要在《组合贷款联系单》上加盖各自的业务印章即可。

但是,《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等法律文本,仍必须按照现行的贷款流程和规定操作。

三十、我市所有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都可以办理“商转公”吗?

答:可以,但办理方式有所区别、不同

1、“先还后贷”方式:原商业贷款银行不属于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合作银行的,“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行筹措资金提前一次性还清原商业贷款余额、注销原商业贷款的住房抵押登记后,在3个月时间之内,提交有关资料要件、并能够提供任何一套已经取得产权的现房作为抵押物,就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即:“先还后贷”方式支持我市公积金业务管理区域内所有商业银行的原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2、“以贷冲贷”方式:原商业贷款银行是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合作银行的,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未全部清偿、原所购住房抵押登记不注销的基础上,以办理该住房“顺位抵押”登记的方式,先行申请公积金贷款,待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由受委托银行采用“封闭式”操作办法直接抵冲原商业贷款余额。

即:“以贷冲贷”方式只有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银行的原商业贷款可以办理“直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十一、我市公积金贷款委托合作银行有哪些?

:当前,我市公积金贷款委托合作银行有8家,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中原银行。

凡是原商业贷款是在这8家委托合作银行(业务网点)办理的,都可以“商转公”:既可以办理“先还后贷”业务,又可以办理“以贷冲贷”业务。

三十二、“商转公”贷款可以“跨县区、跨银行”办理“以贷冲贷”业务吗?

答:可以。为加快推进我市“商转公”贷款工作进度,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广大缴存职工,经研究,2024年7月2日下发文件(宛公管委办字2024〕4号),在全省创新推行“商转公”贷款“跨县区、跨银行”办理“以贷冲贷”业务。具体区分3种情况:

(一)已取得委贷资格的支行,可以直接办理“以贷冲贷”业务

1、基本工作原则。凡是原商贷银行(支行)已取得委托贷款资格、属于县(区)公积金贷款委贷合作银行(支行)的,可以直接办理“以贷冲贷”业务。

    2、过渡账户设置。委贷银行(支行)直接办理“以贷冲贷”业务的过渡账户,应按照操作方便、冲抵快捷的原则,在原商贷银行(支行)直接开设。

(二)同一银行系统的支行,可以“跨”办理“以贷冲贷”业务

1、基本工作原则。凡是原商贷银行(支行)属于我市委贷合作的八家南阳分行业务网点(支行)、虽然原商贷银行(支行)自身不具有委贷资格的,可以采取“同一系统、内部委托”的方式,按照就近办、少跑腿的原则,协调、委托本银行系统之内其它具有委贷资格的网点(支行)及其合作管理部代为办理“以贷冲贷”业务。

“同行”之内“跨县”办理“以贷冲贷”业务,涉及的手续传递、办理抵押、资金冲抵等具体问题,应由各南阳分行统一安排、内部协调、主导解决。

2、过渡账户设置。“同行”之内“跨县”办理“以贷冲贷”业务的过渡账户,应按照有利于相互协作、有利于当天冲抵的原则,在原商贷银行(支行)开设。

具体工作中,由于管理体制不同,是否由南阳分行统一开设、或者使用其它具有委贷资格业务网点(支行)已经开设的过渡账户,应由各南阳分行自主确定,并报送管理部备案,以便输入业务系统、方便汇总统计。

(三)不同银行系统的支行,如果符合前提条件,可以“跨行”办理“以贷冲贷”业务

1、基本工作原则。凡是原商贷银行(支行)属于我市委贷合作的八家南阳分行业务网点(支行)、且职工具备以下2个前提条件之一的,可以“跨行”办理“以贷冲贷”业务:一是职工能够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实际核的“商转公”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二是实际核定的“商转公”贷款金额原商业贷款余额。

2、业务办理流程。应根据职工意愿、就近办理的原则,由原商贷所在地的县(区)管理部及已取得委贷资格的合作银行(支行)承办公积金贷款手续,但是公积金贷款的资金应直接发放至原商贷银行(支行)提供的“以贷冲贷”业务过渡账户之内,并应由原商贷银行(支行)负责配合办理资金冲抵、解除原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

原商业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解除后,新的公积金贷款委贷银行应立即办理“顺位抵押”、落实抵押权登记手续。

三十三、“跨县区”如何办理“以贷冲贷”业务?

:当前,原商业贷款只要属于公积金贷款委托合作的8家市级分行业务网点(支行)的,虽然原商贷银行(支行)自身没有公积金贷款资格,但是可以按照“同一银行系统、内部委托办理”的方式,“跨县区”办理“以贷冲贷”业务。

1、基本流程:

职工向原商贷银行(A支行)提出申请→→A支行同意的,在《三方协议》上签字、盖章→→职工持资料到“同一银行系统”的其他委贷支行(B支行)的合作管理部申请、办理手续→→(贷款审批后)B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住房属地管理原因)B支行可以委托A支行办理住房“二次”抵押登记手续→→(办结后)B支行保管抵押权证、录入抵押信息→→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资金到“过渡账户”→→A支行冲抵原商贷余额→→(原商贷结清的)B支行落实“顺位”抵押登记(办结完毕)

2、举例说明:(以“邮储银行”为例,全市只有“南阳邮储支行”一家取得了委贷资格)

职工向原商贷银行“X县支行”提出申请→→“X县支行”同意的,在《三方协议》上签字、盖章→→职工持资料到“市直管理部”申请、办理手续→→(审批后)“南阳邮储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住房属地管理原因)“南阳支行”可以委托“X县支行”办理住房“二次”抵押登记手续→→(办结后)“南阳支行”保管抵押权证、录入抵押信息→→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资金到“过渡账户”→→“X县支行”冲抵原商贷余额→→(原商贷结清的)“南阳支行”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办结完毕)

三十四、“跨银行”如何办理“以贷冲贷”业务?

答:当前,原商业贷款只要属于公积金贷款委托合作的8家市级分行业务网点(支行)的,都可以在8家合作银行之间开展“跨银行”办理“以贷冲贷”业务。

基本流程:

(假设:“A支行”没有委贷资格,“B支行”具有委贷资格)

职工向原商贷银行“A支行”提出申请→→“A支行”同意的,在《三方协议》上签字、盖章→→职工持资料到“当地的管理部和委贷银行B支行”申请、办理手续→→(贷款审批后)“B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住房“二次”抵押登记手续→→(办结后)“B支行”保管抵押权证、录入抵押信息→→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资金到“A支行”过渡账户→→“A支行”冲抵原商贷余额→→(原商贷结清的)“B支行”落实“顺位”抵押登记(办结完毕)

三十五、原商业贷款银行,不是公积金贷款委托合作的8家商业银行(网点支行)的,能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以贷冲贷”业务吗?

答:不能。原商业贷款银行不属于公积金贷款委托合作的“8家市级分行”业务网点(支行)的,不能“跨行”办理“以贷冲贷”业务。

主要原因是:“跨行”办理“商转公”贷款的“以贷冲贷”业务,涉及公积金、不动产和商业银行3个部门,必须同时具备4个前提条件:一是申请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二是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商转公”;三是住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在原商业贷款未全部结清、原抵押登记没有注销的情况下,能够办理该住房“顺位抵押”登记、能够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四是特别是三个部门能够解决“一房双贷款”情况下的“一房双抵押证明”“一房多抵押权人”等等问题瓶颈。但是,当前由于各个部门的业务系统不同、管理体制不同、风险防控政策不同,而这项工作又属于新生事物,需要三个部门业务探索、密切配合、相互兼容等,所以“跨行”办理“商转公”贷款“以贷冲贷”业务尚不具备条件。

三十六、“商转公”贷款中,原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差额部分,一定要结清吗?

答:差额部分是否结清由职工自主决定。这也是南阳“商转公”业务不同于其他地方、受到省政府肯定的独特之处。

符合“以贷冲贷”方式“商转公”的,不再需要贷款职工另外筹集资金和另外寻找抵押物,公积金中心会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转到原贷款的商业银行,用公积金贷款资金帮助职工抵冲原商业贷款余额,由“过桥”变“直转”,减轻贷款职工压力。特别是在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以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的情况下,也不强制要求职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和结清,二者的“差额部分”是否全部结清由职工自主选择,由此,可以实现“一房双贷”、“两个抵押证明并存”,即谓“商转公+组合贷”

三十七、合作楼盘管理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针对合作楼盘管理,市中心2023年已经下发了30号和33号文件。现就具体问题再强调说明如下:

1、关于填报《合作楼盘明细表》:这是楼盘管理最基础的工作,目的是借此机会“建立台账、摸清底子”,从此以后“根据变化、随时更新”。所以,只要还有“保证金”存在的楼盘,要按照表格要求,对楼盘《预售证》、“审批表”和《三方协议》(三者缺一不可)等资料逐一核对、逐个楼栋核对后,如实填报、保证真实准确。 

2、关于“维护楼盘基本信息”:这是为了提高精细化、科学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把“人管”变为“技术管”“机器管”。因此,重申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凡是“没《预售证》、没“审批表”、没写入《三方协议》、没在《三方协议》有效期的楼栋,一律不得在系统中维护信息、受理业务、更不得发放贷款。

    3、关于《监管账户》问题涉及资金风险,责任无限重大,来不得一丝的马虎和侥幸。因此,必须严格执行文件规定: 原则上“贷款资金实际发放到的银行”与《预售证》监管银行和账号一致的,我们就万事大吉、没有责任了凡是不一致的,要立即停办贷款业务,直到提供了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盖章、有效的“证明”为止,以防资金脱管、一错再错!  凡是提供不了“证明”的,立即停办业务、废除原来《协议》,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并要将贷款资金发放至《预售证》上载明的银行和账号。

4、关于信贷专管员:专管员是信贷工作的“总开关”,“权利”很大、责任更大、事关全局!一旦工作失误,后果不堪设想、损失难以弥补! 用“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形容也毫不夸张。因此,专管员必须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宁可不做、也不错做”的观念,提高责任意识、吃透文件精神,认真查漏补缺,坚决杜绝一切可能的失误和漏洞。

当然,管理部主任也要切实履行自己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指导好、监督到、把住关。

您的关心是我们工作的动力;

您的关注是我们工作的方向!

恳请:对住房公积金信贷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业务电话:63198287 , 6319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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