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通告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5-29


各科室、管理部,各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管理,打击和杜绝骗提套取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提取材料的审核力度

受理人员在审核职工提取业务时,应当对身份户籍、房产交易、婚姻登记、购房贷款、征信等材料真伪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提供外省市材料信息的,要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进行跨地协查,与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并发送协查函,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二、加大提取行为的审核力度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要求职工持提取申请材料到公积金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并签署《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附后)。

  1.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交易的;

 2.同一人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婚姻变更的;

  3.购买非户籍地、非缴存地住房的;

  4.所购住房产权比例、面积等不符合自住条件的;

  5.所购住房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

6.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的;

7.父母购房提取子女公积金、子女购房提取父母公积金的;

  8.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职工购房行为需进一步核实的,受理人员应留置申请材料,并要求职工提供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补充材料,也可通过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对职工提供的补充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受理人员可向职工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单位应对职工提供的材料及住房行为予以核实,根据单位受理部门核实结果,受理管理部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

三、加大违规提取惩戒力度

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的组织和个人,受理管理部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对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将个人信息记入不良信息库(含未遂),并自违规提取金额退回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既遂的,由受理管理部责令其全额退还违规提取的公积金。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其他性质单位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24年5月28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

提取人姓名


公积金账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手机

号码


提取类型


转入账户信息

银行名称

账户类型

账号
(提取额度大于一万元时,收款账户需为一类账户)













婚姻

状况:

□已婚
□单身

家庭成员信息

配偶信息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父母或子女信息(提取父母或子女公积金时填写)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本人郑重承诺:此次用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材料符合提取条件,且提供的信息及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当不满足提取条件且本人没有及时注销提取申请时,同意授权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注销提取申请本人同意授权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南阳市有关部门核查与我本次提取有关的信息(含电子证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信息、婚姻信息、户籍、发票、契税等信息。若承诺失实,本人愿意承担以下后果:
    1.终止提取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退还违规提取的资金;
    2.违规信息予以登记并随个人账户转移;
    3.违规提取情况通知提取人所在单位;
    4.失信信息依法依规推送相关部门
    5.违规提取的资金全额退回5年内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内容,遵守上述承诺。

 

 

                                                 申请人签名:                               


附件: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docx

主办: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113000038

豫公网安备 41050302000108号    备案序号:豫ICP备05017951号 

联系方式:0377-63198282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范蠡东路700号

访问统计:165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