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公积金〔2020〕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积金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公积金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公积金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公积金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和人员要求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执法监督职责:
(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制定行政执法操作规程;
(二)负责中心内部规范性文件、协议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四)实施行政执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五)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负责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四)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期限等实施。
第三章 行政执法范围和行政处罚标准
第七条 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
(一)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贷款证明。
第八条 职工投诉举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提供被投诉举报单位具体信息和联系方式;
(三)提供投诉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和被投诉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情况等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投诉举报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一)被投诉举报单位已注销营业执照;
(二)被投诉举报单位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三)不属于公积金中心管理职责范围。
(四)被投诉举报单位不在工商注册地址经营,且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投诉举报人又无法提供被投诉举报单位联系信息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裁量规范
(一)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成立时间3个月以下,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成立时间3个月以上1年以下,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成立时间1年以上,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的1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的10%以上2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的表现情形: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的20%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汇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2份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4000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3份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对监督检查、群众举报或投诉发现违反住房公积金政策行为的,应指定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情节的,首先由执法人员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就调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明细、单位人员统计表、劳动合同、退工证明等。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其他调查措施。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配合公积金中心的调查、询问,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取证,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取证应当由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 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行为,限定整改日期,告知整改措施,督促其按时整改,协调单位及时纠正,送达《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催缴催建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执。
第十七条 当事人经催告,协调拒不改正,能建户不建户,应缴存不缴存的,由执法人员下发《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当事人应在十五日内完成整改目标。
执法人员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日期内应督办当事人整改。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日期内仍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执法人员下达《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执法依据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规定时间内不提出异议并且仍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积金中心下发《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和日期。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积金中心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积金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或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公积金中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章 结案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应予以结案: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在期限内及时改正,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
(三)当事人按期履行公积金中心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五)当事人已进入破产重整、清算注销等特别程序的;
(六)其他应予以结案的情况情形。
确定结案的案件,指定人员编写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或相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
第三十条 当事人拒绝、阻碍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公积金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113000038
豫公网安备 41050302000108号 备案序号:豫ICP备05017951号
联系方式:0377-63198282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范蠡东路700号
访问统计:165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