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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2022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 通 知
信息来源: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2-06-15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2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整对象及时间

本次调整对象为全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缴存人员。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报时间为2022 年7月1 日起至9月1 日止,期间,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安排调整申报时间,且每年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2 年7月起执行。

    二、调整内容

(一)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2021 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口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人社、组织、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统一落实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我市统计局2022年公布的数据测算, 2022 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931.75元,月缴存额上限(单位和个人合计)为3823.62元;缴存基数中心城区下限为1800 元,月缴存额下限(单位和个人合计)为180元,其他县下限为1600元,月缴存额下限(单位和个人合计)为 160 元;   

(三)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12%,新开户单位可在上述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24%,新开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该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四)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之规定。确定2022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931.7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823.62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3186.35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18.64元。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其缴存额原则上不得下调;

   (五)按南阳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本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三、办理程序

2022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仍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办理,具体途径为:

(一)已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约网上办理的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员通过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综合服务大厅,进入系统进行网上操作;

(二)未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约网上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可通过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网址http//zfgjj.nanyang.gov.cn/),下载《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受理单》(附件1)及《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附件2),填齐相关信息,加盖单位印鉴,携本人身份证到开户管理部办理单位公积金网上办结申请事宜后,由单位经办人员通过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系统进行网上操作;

(三)灵活就业人员基数调整工作,各管理部在征得本人意见前提下,由管理部专管人员进行网上操作调整;  

(四)若单位经办人需要更换,需重新填写《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受理单》(加盖单位公章),由更换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开户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四、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缴存基数调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前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各单位应在核定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将核定情况向职工公示;

    (三)各单位经办人员须认真核对职工个人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信息有误的,须由缴存职工持身份证原件及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进行更正;手机号码等其他信息错误的,单位经办人员可直通过网上服务大厅进行更正。

                                      2022年 6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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