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信息公开 > 公示公告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和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放管服改革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以及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缴存基数与比例调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转移封存启封缓缴补缴提取等业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通称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在职职工自愿缴存和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职工依法享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五条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工作职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管理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管理运作市公积金中心所辖管理部在市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 

第六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单位及缴存人有权查询本单位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市公积金中心不得拒绝 

第七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等技术手段推行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缴存登记与账户设立 

第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且在同一受委托银行只能设立一个归集专户分行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其他承办归集业务支行在其分行主账户下设子账户)。 

第九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依法设立证明文件职工个人信息等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异地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持身份证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缴存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原单位清算组织已消失的市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第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为单位职工办结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设立集中封存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管理户集中封存户用于办理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长期停缴及长期封存账户的管理灵活就业缴存管理户用于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业务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每个缴存人在全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在规定范围内选定的缴存基数乘以规定范围内选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包括计时 

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 

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不得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具体额度由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此区间自行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按照职工与单位合计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的政策规定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范围为10%-24%。 

第二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 

积金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 

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市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在既定划扣日前存入与市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内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逐月划扣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缴存确有困难的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期限均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恢复缴存比例缴存或者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也可由管委会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批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制而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新的责任主体方可办理合并分立和改 

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列入财产第一清偿顺序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开始计息 

第四章 转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工作调动的;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需纳入集中封存户管理或转至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管理户继续缴存的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同城转移手续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应即时办结 

第二十九条 职工调入或调离南阳市行政区域工作职工应向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通过 

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自接 

到职工异地转移申请或转入地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的联系函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条件属于转入的市公积金中心直接告知职工本人属于转出的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告知转入地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 提取 

第三十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经批准实施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 

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租赁自住住房的; 

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离休退休及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账户封存六个月及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第三十一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实际支出总额按月及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本息经批准实施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实际支出总额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年度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或民房的年度提取金额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全市房屋租赁市场实际研究确定租赁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离休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账户封存6个月及以上未继续缴存的应当提取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父母子女身份证及关系证明 

缴存人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当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 

第三十三条 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除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汇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被判处监内刑罚汇入委托人银行 

账户外其他类型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汇入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应当提供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第三十五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应当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发票翻建自住住房的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不动产权证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大修申请书大修房屋不动产权证及支付费用发票 

第三十六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应当实行一证通办”(身份证);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应当提供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表及当月征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的应当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证明材料费用分摊方案不动产权证及改造费用发票 

第三十八条 实施现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应当提供现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费用分摊方案现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不动产权证及加装费用发票 

第三十九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付款发票租赁商品住房或民房提取的工作地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应当提供结婚证工作地不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应当提供工作地证明工作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及结婚证 

第四十条 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的应当提供有效期内低保证件 

第四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存人账户封存6个月及以上未继续缴存提取的实行一证通办”(身份证)。 

第四十二条 缴存人出境定居提取的应当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第四十三条 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当提供残疾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第四十四条 缴存人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当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第四十五条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应当提供死亡人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书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第四十六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的应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天办结需核查事项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申请人对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申请由市公积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网上办理 

第四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开展网上归集提取业务方便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办理日常业务 

第四十八条 网上归集业务包括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缴存基数与比例调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转移封存启封缓缴补缴等 

第四十九条 网上提取业务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老旧小区改造现有住房安装电梯租赁自住住房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离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出境定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6个月及以上未继续缴存等提取业务 

第五十条 单位申请开通网上归集业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开通网上归集业务申请资料; 

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当与单位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为单位开通网上业务未通过的 

公积金中心应当告知不予办理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五十一条 网上提取业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提取人登录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综合服务大厅提交提取申请资料 

市公积金中心利用共享信息对提取申请资料进行联网核查核查通过后进行审批办理未通过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原因 

第五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应当包括市公积金中心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变更中断或者终止使用规则隐私保护及争议解决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网上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网上能直接办结的应当经网上业务系统验证通过后办结; 

需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的应当在审核通过后办结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五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归集提取管理应当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缴存单位缴存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置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将所涉单位或所涉个人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此办法制定相应的归集提取实施细则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宛公管委字〔2017〕2同时废止 

主办: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113000038

豫公网安备 41050302000108号    备案序号:豫ICP备2025107842号 

联系方式:0377-63198282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范蠡东路700号

访问统计:165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