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及“放管服”改革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活动。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按照规定把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出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的行为。
第四条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各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采用自主完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批和核算模式,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为缴存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除符合本实施细则外,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 提取金额
第七条 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存续、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及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前提下,提取金额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也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费用。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或子女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提取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费用。
(二)经批准的老旧小区改造:可提取本人,也可提取配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改造费用。
(三)实施现有住宅安装电梯:可提取本人,也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安装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四)租赁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可提取本人,也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年度房租支出全额;租住商品住房或民房,可提取本人,也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中心城区(含:卧龙区、宛城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年度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8000元,其他县(市),不超过14400元。
(五)偿还商业购房贷款:可提取本人,也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贷款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贷款人同时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购房贷款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可保留账户百位数,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七)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职工离休、退休及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有劳动能力但未重新就业;
4.出境定居;
5.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第八条 在本市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及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前提下,以下提取金额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提取本人,也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不分贷款主次,但需满足:现房抵押或期房按揭贷款,本人或配偶账户余额满足划扣12期(含)以上,且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本息额;人员担保贷款,主贷人及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减去0.25倍贷款余额后,其中一人能够满足划扣12个月(含)以上,且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本息额。
(二)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提取本人,也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贷款余额。
(三)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可提取本人,也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金额不得少于2期应还本金额。
第九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缴存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申请
第十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必要的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提取人I类银行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及监内服刑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二条 提取采用现场申请与网上申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同城通办。
第十三条 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材料。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
(三)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受委托人应提供申请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提取业务证明材料涉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查询地为南阳市行政区域的,由受理管理部自行查证;查询地为非南阳市行政区域的,由提取人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能够利用网络查询的,可截图存档,视同于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除上述外,其他提取业务证明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2.购买二手住房: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拆迁部门签章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5.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6.购买拍卖住房: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更名后的不动产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二)建造自住住房: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及建房费用发票。
(三)翻建自住住房:提供翻建不动产权证、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及翻建费用发票。
(四)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大修的不动产权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大修申请书及大修费用发票。
(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证明材料、费用分摊方案、改造的不动产权证及改造费用发票。
(六)现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现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费用分摊方案、现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不动产权证及加装费用发票。
(七)租赁自住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付款发票;租赁商品住房或民房,工作地在南阳市行政城区域的,提供结婚证;工作地非南阳市行政区域的,提供工作地证明、工作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及结婚证。
(八)偿还购房贷款:按月、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实行“一证通办”(身份证); 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表、当月个人征信报告。
(九)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十)职工离休、退休及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正常离休、退休及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实行一证通办(身份证);职工非正常离休、退休,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残疾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有劳动能力但未重新就业,封存满6个月及以上,实行一证通办;有劳动能力但未重新就业,封存不满6个月(仅限非南阳市户籍),提供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十二)出境定居: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十三)被判处刑罚:监内服刑,提供法院判决书、缴存人签押的委托书、受委托人一类银行卡;监外服刑,提供法院判决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十四)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死亡人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书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书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中明确的继承人的一类银行卡。
第十五条 提取业务涉及多次提取的,每年限定提取一次,若再次申请,需距上次审批日满一年及以上。除上述外,其他申请时限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购买自住住房,可多次提取,但初次申请时限应符合如下要求: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初次申请时限为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
2.购买二手住房:初次申请时限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
3.购买保障性住房:初次申请时限为自取得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初次申请时限为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或取得拆迁安置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
5.购买公有住房:初次申请时限为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
6.购买拍卖住房:初次申请时限为自取得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
(二)建造自住住房:可多次提取,但初次申请时限为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
(三)翻建自住住房:可多次提取,但初次申请时限为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旧房翻建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
(四)大修自住住房:可多次提取,但初次申请时限为自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大修申请书之日起3年内。
(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限定提取一次,申请时限为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3年内。
(六)现有住宅加装电梯:限定提取一次,申请时限为现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3年内。
(七)租赁自住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可多次提取,但初次申请时限为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租赁商品住房或民房,可多次提取,但初次及后续申请均应在无房状态存续期间。
(八)偿还购房贷款: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时限为首次还款日之后;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申请时限为首次还款日之后。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每年限定提取一次,初次申请时限为首次还款日之后,若再次申请,需距上次审批日满一年及以上;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本息,可多次提取,但初次申请时限为首次还款日之后。
(九)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可多次提取,但初次申请时限为取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之后。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时限为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之后;有劳动能力但未重新就业,户籍地为南阳市,申请时限为封存满6个月及以上;户籍地非南阳市,申请时限为取得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之后。
(十一)离休、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出境定居、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申请时限为账户封存之后。
受理核批
第十六条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管理部应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管理部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管理部退回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 符合如下规定时,应准予提取,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提取审核印章,返还申请材料原件: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信息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个人信息一致;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金额符合要求;
(三)提取申请人、被提取人或提取受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证明材料已加盖部门印章;
(五)提取受委托人代办的,未超出委托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审核通过的,管理部当场受理,除按月、一次性、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本息、本金提取外,其他提取,需经管理部负责人复核后,上传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未通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复核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终审意见。
第十九条 初审、复核、审批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岗位职责划分,对所审核、审批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提取支付
第二十条 准予提取的,当天办结支付手续。情况特殊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取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市公积金中心约定的结算账户内。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提取业务档案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提取档案应严格根据档号编制规则及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行日整理、月装订、季上交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取业务档案资料应完整翔实,并实行分类保管,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五章 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缴存人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发现缴存人利用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套取行为既遂的,依法追回套取的住房公积金;
(二)对套取(含未遂)缴存人,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缴存人工作单位,对属于国家公务员或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将有关情况报监察机关;
(三)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有关人员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有关情况报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该单位直接经办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四)将套取(含未遂)缴存人的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国家批准建设的公民和法人信用信息系统;
(五)在套取(含未遂)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
(六)非离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五年内不再受理套取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介人员或缴存人有下列骗取住房公积金情形之一的,可提请公安机关处理,或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出售相关证件、合同和票证的;
(二)虚构房屋买卖、贷款信息等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参照本实施细则施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归集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宛公管委字〔2017〕3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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