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及“放管服”改革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缴存基数与比例调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转移、封存、启封、缓缴、补缴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实行属地化管理,南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均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除符合本实施细则外,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应由缴存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向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下设管理部申请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管理部应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无涂改;
(二)申请表册填写规范完整,签章清晰齐全;
(三)申请表册填写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
(四)申请表册中涉及人数、金额、比例等数据逻辑关系正确;
(五)申请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信息一致;
(六)本章规定的其他审核要求。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业务,管理部应通过与有关部门联网协查等方式,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八条 属于管理部直接办理的归集业务,管理部应当场办理;需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的,管理部审核通过,上传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后,方可办理。办结后,管理部应返回业务办理回执;审核、审批未通过的,管理部应告知不予办理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九条 初审、复核、审批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岗位职责划分,对所审核、审批事项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具体业务操作
归集专户设立
第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同一受委托银行,只在分行设立一个归集专户,其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支行在其分行归集专户下设子账户。
第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归集专户时,持以下材料办理: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盖有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的印鉴卡片。
第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开设归集专户后,应反馈开户成功回执。
第十三条 归集专户开设后,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要求,审批、使用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登记
第十四条 南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采取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形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办理缴存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开户银行、职工人数、缴存比例、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十六条 企业办理缴存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开户银行、职工人数、缴存比例、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十七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上传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后,管理部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生成单位缴存账号,并为单位拷贝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相关电子表格。
第十八条 新建制单位,按照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的银行归集专户进行汇补缴;已建制单位,按既定银行归集专户进行汇补缴。非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变更银行归集专户,需变更的,通过归集提取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经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后,方可变更。
个人账户设立
第十九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异地新调入职工的,应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应提供:
个人账户设立登记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月缴存基数、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应对个人账户设立登记表填写情况进行审核,并确保信息全面、计算正确、完整合规。
第二十二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生成个人账号。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在协议中明确;未明确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由劳务派遣企业承担。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第二十四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办理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的单位,应提供:
(一)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相应信息等;
(二)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第二十七条 缴存人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个人或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部申请办理账户信息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的个人或单位应提供:
(一)修改个人信息申请,内容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相应信息等;
(二)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第三十条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撤销、解散、破产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部申请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第三十一条 办理缴存登记注销的单位应提供:
(一)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注销原因、单位地址、联系人信息等;
(二)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明细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住房公积金转移去向、联系方式等;
(三)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文件,或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关闭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文件等。
第三十二条 管理部应对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确保:
(一)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
(二)单位归集暂存款余额为零;
(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去向明确。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上传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后,管理部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为零余额的单位,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消失的,经核实后,由管理部负责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手续,但办理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理部应从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取得该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管理部出具该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
(三)管理部上传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后,办理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非零余额且已消失的单位,由归集科设立统一封存户,将涉及人员及其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该封存户后,由管理部办理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手续。
缴存基数调整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单位应于每年7月份完成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第三十七条 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提供: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缴存人姓名、个人账号、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应信息等。
第三十八条 管理部应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确保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符合:“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全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九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缴存比例调整
第四十条 缴存比例原则上随缴存基数一并每年调整一次,特殊原因除外。
第四十一条 办理缴存比例调整的单位应提供: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缴存人姓名、个人账号、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应信息等。
第四十二条 管理部应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确保调整后的缴存比例符合:“单位和职工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的政策规定。
第四十三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汇 缴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汇缴工作。
第四十五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提供:
(一)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核定书,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收款单位账户信息、缴存年月、缴款方式、本月汇缴人数和金额等;
(二)汇缴变更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号、本月应缴额增加、本月应缴额减少、增减变动原因等。
第四十六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做汇缴确认,并告知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款手续。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按汇缴确认的金额和约定方式向归集专户缴款,并应注明汇缴摘要,包括:所汇款项单位名称等。
第四十八条 管理部收到汇缴款项后,应按下列规定计入个人账户:
(一)实际缴存金额与当月应汇缴金额一致的,当日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实际缴存金额大于当月应汇缴金额的,当日将确认汇缴金额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多余款项当日原路退回;
(三)实际缴存金额小于当月应汇缴金额的,当日补缴不到位的,资金原路退回。
补 缴
第四十九条 单位少缴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
第五十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单位应提供:
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补缴清册,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个人账号、补缴起止年月、月应缴额核定、总补缴金额、补缴原因等。
第五十一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做补缴确认,并告知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款手续。
第五十二条 管理部收到单位补缴款项后,当日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个人账户封存
第五十三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不领取工资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部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单位满6个月及以上未缴存,经催缴仍不汇补缴的,该账户视为封存状态。
第五十四条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单位应提供:
住房公积金封存登记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封存人数、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号、封存原因等。
第五十五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个人账户启封
第五十六条 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七条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的单位应提供:
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启封人数、启封年月、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号等。
第五十八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个人账户冻结
第五十九条 在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存续、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前提下,缴存人涉及法律纠纷,管理部可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对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第六十条 办理个人账户冻结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两名及以上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书。
第六十一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手续。
个人账户解冻
第六十二条 账户冻结到期后,账户非正常状态自动解除。
第六十三条 需提前解冻的,人民法院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两名及以上法院工作人员持工作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六十四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前解冻手续。
同城转移
第六十五条 缴存人账户在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不同缴存单位之间转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手续。
第六十六条 办理同城转移的转出或转入单位应提供:
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包括:转出单位名称、转出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转入单位名称、转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缴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号、转移金额、转移原因等。
第六十七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将缴存人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转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异地转移
第六十八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涉及南阳与外地市公积金中心管理的单位之间转移,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但需满足:转出南阳市的缴存人须在我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存续、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及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前提下,方可办理转出手续。异地转移手续办理不再受封存时间限制。
第六十九条 转入单位应向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为转入缴存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十条 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应按规定的条件,为转入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十一条 缴存人向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并提供: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包括: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名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名称、转出单位名称、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转入单位名称、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转移金额等。
第七十二条 同一单位多名缴存人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
第七十三条 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予以受理,并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面加盖印章,一份市公积金中心留档,一份交缴存人或单位经办人员保存。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第七十四条 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受理申请后,为缴存人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到转出地公积金中心。
第七十五条 转出地公积金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进行下列审核:
(一)核对缴存人身份信息;
(二)依据当地政策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第七十六条 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为缴存人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反馈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由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告知缴存人。
第七十七条 转出地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递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并通过下列方式将转移资金划转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
(一)已连接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的,转移资金通过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划转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实现与信息同步转出;
(二)未连接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的,转移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并在转账信息中注明《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编号及缴存人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第七十八条 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资金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与转移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转入地公积金中心联系缴存人确认后,将转移资金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通知缴存人入账情况,并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记账保存;核对不一致或缴存人对转移资金有异议的,由转入地公积金中心联系转出地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后办理,转出地公积金中心负责缴存人异议解答。
(二)转入接续手续办结后,转入地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办结信息反馈至转出地公积金中心。
降低缴存比例
第七十九条 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管理部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
(二)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符合国家明确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八十条 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提供:
(一)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原缴存比例、新缴存比例、降低原因、降低期限等;
(二)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企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十一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当天上传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后,当天由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缓 缴
第八十二条 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管理部提出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
(三)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
第八十三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的单位应提供:
(一)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单位月应缴额、职工月应缴额、申请缓缴期限、累计缓缴额、住房公积金缓缴原因等;
(二)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八十四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当天上传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后,当天由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
开具个人缴存证明
第八十五条 因本人需要,缴存人可向管理部申请开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八十六条 申请开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需提供:
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八十七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为申请人开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八十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缴存起止年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缴存余额、缴存状态等。缴存状态包括:正常、封存、缓缴、欠缴等。
第八十九条 司法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书面调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应当由承办人持调取文书、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管理部申请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开具单位缴存证明
第九十条 因申请上市、评优、审计等工作需要,缴存单位可向管理部申请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九十一条 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应提供:
(一)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申请原因、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缴存人数、缴存起止年月、缴存比例、缴存状态等。缴存状态包括:正常、封存、缓缴、欠缴等;
(二)开具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九十二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九十三条 司法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书面调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应当由承办人持调取文书、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管理部申请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错账调整
第九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发生记账错误的,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
第九十五条 因缴存单位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由缴存单位发起错账调整,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缴存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错账事由、调整事项及金额、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关信息等;
(二)管理部对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向错账调整涉及的职工进行核实;
(三)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进行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
第九十六条 因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住房公积金记账错误的,由管理部发起错账调整,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管理部经办人员填写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错账事由、调整事项及金额、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关信息等;
(二)管理部负责人对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资料复核无误后,直接进行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第九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近5年内未产生连续3期及以上或累计6期及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通称灵活就业人员)。
第九十八条 管理部设立“灵活就业缴存管理户”,对灵活就业缴存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十九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不受户籍地和就业地限制,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任一管理部提出缴存申请。
第一百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应提供:
个人账户设立登记表,包括:缴存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婚姻状况、手机号码、家庭住址、代扣银行卡号、关联人信息等。
第一百零一条 管理部应对个人账户设立登记表填写情况进行审核,并确保信息全面、计算正确、完整合规。
第一百零二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上传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后,管理部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生成个人账号。
第一百零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最高不得超过24%。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10%至24%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一百零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不低于当期住房公积金应缴资金额存入绑定银行账户,由市公积金中心代扣代缴。
第一百零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原则上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符合年度政策规定的,可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根据缴存人意愿进行调整。不符合年度缴存政策规定且逾期不纠正,高于规定最高基数、比例的,由管理部直接做下调处理;低于规定最低基数、比例的,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存续及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不予划扣,超过3个月及以上调整的,账户作启封处理,其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启封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一百零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应提供: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灵活就业缴存管理户)、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缴存人姓名、个人账号、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应信息等。
第一百零七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低于月还贷额的,初次还款日之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手续;月缴存额低于月还贷额的,初次还款日之后,可在缴存政策规定范围内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后,月缴存额不低于月还贷额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手续。
第一百零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存续期间,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停缴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管理部负责追偿剩余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一百零九条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存续及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管理部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时需提供:
住房公积金封存登记表,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代扣银行卡号、封存原因、封存年月、联系方式等。
第一百一十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账户封存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并自愿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向管理部提出账户启封申请,但连续缴存时间自启封之日重新计算。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时需提供:
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表,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代扣银行卡号、启封年月、联系方式等。
第一百一十二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第一百一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汇缴、补缴、转移等业务,按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结 息
第一百一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结息后,利息自动转存计入个人账户。
第一百一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利息采用积数计息法,计算公式为:
A=B×C/360
A----利息,利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B----累计计息积数,累计计息积数为每日余额合计数;
C----年利率(%)。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按照《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归集业务档案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归集档案应严格根据档号编制规则及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行日整理、月装订、季上交的管理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归集业务档案资料应完整翔实,并实行分类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
第五章 监督
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管委会的授权下,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及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一百二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
第一百二十一条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单位挪用住房公积金及监督单位擅自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每年对账一次,每年6月30日结息后,市公积金中心应与缴存单位进行账户信息核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缴存单位或个人有权使用市公积金中心手机APP、自助查询机、住房公积金网上综合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等客户终端查询本单位、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情况。
第一百二十四条 缴存人或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市公积金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期缴存或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公积金中心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二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归集科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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