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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放管服改革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缴存基数与比例调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转移封存启封缓缴补缴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实行属地化管理南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均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除符合本实施细则外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应由缴存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向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下设管理部申请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管理部应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无涂改 

申请表册填写规范完整签章清晰齐全 

申请表册填写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 

申请表册中涉及人数金额比例等数据逻辑关系正确; 

申请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信息一致 

本章规定的其他审核要求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业务管理部应通过与有关部门联网协查等方式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八条 属于管理部直接办理的归集业务管理部应当场办理需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的管理部审核通过上传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后方可办理办结后管理部应返回业务办理回执审核审批未通过的管理部应告知不予办理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九条 初审复核审批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岗位职责划分对所审核审批事项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具体业务操作 

归集专户设立 

第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同一受委托银行只在分行设立一个归集专户其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支行在其分行归集专户下设子账户 

第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归集专户时持以下材料办理: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盖有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的印鉴卡片 

第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开设归集专户后应反馈开户成功回执 

第十三条 归集专户开设后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要求审批使用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登记 

第十四条 南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采取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形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办理缴存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开户银行职工人数缴存比例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十六条 企业办理缴存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开户银行职工人数缴存比例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十七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上传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后管理部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生成单位缴存账号并为单位拷贝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相关电子表格 

第十八条 新建制单位按照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的银行归集专户进行汇补缴已建制单位按既定银行归集专户进行汇补缴非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变更银行归集专户需变更的通过归集提取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经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后方可变更 

个人账户设立 

第十九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异地新调入职工的应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应提供 

个人账户设立登记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月缴存基数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应对个人账户设立登记表填写情况进行审核并确保信息全面计算正确完整合规 

第二十二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生成个人账号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在协议中明确未明确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由劳务派遣企业承担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第二十四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办理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的单位应提供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相应信息等 

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第二十七条 缴存人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个人或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部申请办理账户信息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的个人或单位应提供: 

修改个人信息申请内容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相应信息等 

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第三十条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撤销解散破产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部申请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第三十一条 办理缴存登记注销的单位应提供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注销原因单位地址联系人信息等 

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明细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住房公积金转移去向联系方式等 

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文件或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关闭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文件等 

第三十二条 管理部应对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确保 

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 

单位归集暂存款余额为零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去向明确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上传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后管理部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为零余额的单位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消失的经核实后由管理部负责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手续但办理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理部应从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取得该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 

管理部出具该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 

管理部上传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后办理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非零余额且已消失的单位由归集科设立统一封存户将涉及人员及其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该封存户后由管理部办理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手续 

缴存基数调整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单位应于每年7月份完成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第三十七条 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提供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缴存人姓名个人账号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应信息等 

第三十八条 管理部应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确保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符合:“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不得低于全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九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缴存比例调整 

第四十条 缴存比例原则上随缴存基数一并每年调整一次特殊原因除外 

第四十一条 办理缴存比例调整的单位应提供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缴存人姓名个人账号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应信息等 

第四十二条 管理部应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确保调整后的缴存比例符合:“单位和职工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的政策规定 

第四十三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汇缴工作 

第四十五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提供 

住房公积金汇缴核定书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收款单位账户信息缴存年月缴款方式本月汇缴人数和金额等 

汇缴变更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号本月应缴额增加本月应缴额减少增减变动原因等 

第四十六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做汇缴确认并告知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款手续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按汇缴确认的金额和约定方式向归集专户缴款并应注明汇缴摘要包括所汇款项单位名称等 

第四十八条 管理部收到汇缴款项后应按下列规定计入个人账户 

实际缴存金额与当月应汇缴金额一致的当日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实际缴存金额大于当月应汇缴金额的当日将确认汇缴金额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多余款项当日原路退回 

实际缴存金额小于当月应汇缴金额的当日补缴不到位的资金原路退回 

  

第四十九条 单位少缴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 

第五十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单位应提供 

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补缴清册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个人账号补缴起止年月月应缴额核定总补缴金额补缴原因等 

第五十一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做补缴确认并告知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款手续 

第五十二条 管理部收到单位补缴款项后当日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个人账户封存 

第五十三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不领取工资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部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单位满6个月及以上未缴存经催缴仍不汇补缴的该账户视为封存状态 

第五十四条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单位应提供 

住房公积金封存登记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封存人数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号封存原因等 

第五十五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个人账户启封 

第五十六条 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七条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的单位应提供 

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启封人数启封年月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号等 

第五十八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个人账户冻结 

第五十九条 在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存续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前提下缴存人涉及法律纠纷管理部可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对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第六十条 办理个人账户冻结应提供如下材料 

两名及以上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第六十一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手续 

个人账户解冻 

第六十二条 账户冻结到期后账户非正常状态自动解除 

第六十三条 需提前解冻的人民法院应提供如下材料 

两名及以上法院工作人员持工作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六十四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前解冻手续 

同城转移 

第六十五条 缴存人账户在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不同缴存单位之间转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手续 

第六十六条 办理同城转移的转出或转入单位应提供 

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包括转出单位名称转出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转入单位名称转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缴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号转移金额转移原因等 

第六十七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将缴存人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转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异地转移 

第六十八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涉及南阳与外地市公积金中心管理的单位之间转移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但需满足转出南阳市的缴存人须在我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存续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及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前提下方可办理转出手续异地转移手续办理不再受封存时间限制 

第六十九条 转入单位应向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为转入缴存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十条 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应按规定的条件为转入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十一条 缴存人向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并提供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包括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名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名称转出单位名称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转入单位名称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转移金额等 

第七十二条 同一单位多名缴存人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 

第七十三条 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予以受理并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面加盖印章一份市公积金中心留档一份交缴存人或单位经办人员保存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第七十四条 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受理申请后为缴存人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到转出地公积金中心 

第七十五条 转出地公积金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进行下列审核 

核对缴存人身份信息 

依据当地政策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第七十六条 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为缴存人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反馈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由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告知缴存人 

第七十七条 转出地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递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并通过下列方式将转移资金划转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 

已连接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的转移资金通过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划转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实现与信息同步转出 

未连接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的转移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并在转账信息中注明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编号及缴存人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第七十八条 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资金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与转移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转入地公积金中心联系缴存人确认后将转移资金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通知缴存人入账情况并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记账保存核对不一致或缴存人对转移资金有异议的由转入地公积金中心联系转出地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后办理转出地公积金中心负责缴存人异议解答 

转入接续手续办结后转入地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办结信息反馈至转出地公积金中心 

降低缴存比例 

第七十九条 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管理部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 

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符合国家明确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八十条 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提供 

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原缴存比例新缴存比例降低原因降低期限等 

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企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十一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当天上传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后当天由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第八十二条 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管理部提出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 

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 

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 

第八十三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的单位应提供 

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单位月应缴额职工月应缴额申请缓缴期限累计缓缴额住房公积金缓缴原因等 

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八十四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当天上传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后当天由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 

开具个人缴存证明 

第八十五条 因本人需要缴存人可向管理部申请开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八十六条 申请开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需提供 

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八十七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为申请人开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八十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缴存起止年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缴存余额缴存状态等缴存状态包括正常封存缓缴欠缴等 

第八十九条 司法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书面调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应当由承办人持调取文书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管理部申请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开具单位缴存证明 

第九十条 因申请上市评优审计等工作需要缴存单位可向管理部申请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九十一条 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应提供 

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申请原因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缴存人数缴存起止年月缴存比例缴存状态等缴存状态包括正常封存缓缴欠缴等 

开具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九十二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九十三条 司法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书面调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应当由承办人持调取文书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管理部申请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错账调整 

第九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发生记账错误的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 

第九十五条 因缴存单位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由缴存单位发起错账调整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缴存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错账事由调整事项及金额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关信息等 

管理部对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向错账调整涉及的职工进行核实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进行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 

第九十六条 因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住房公积金记账错误的由管理部发起错账调整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管理部经办人员填写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错账事由调整事项及金额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关信息等 

管理部负责人对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资料复核无误后直接进行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第九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未产生连续3期及以上或累计6期及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通称灵活就业人员)。 

第九十八条 管理部设立灵活就业缴存管理户”,对灵活就业缴存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十九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不受户籍地和就业地限制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任一管理部提出缴存申请 

第一百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应提供 

个人账户设立登记表包括缴存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婚姻状况手机号码家庭住址代扣银行卡号关联人信息等 

第一百零一条 管理部应对个人账户设立登记表填写情况进行审核并确保信息全面计算正确完整合规 

第一百零二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上传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后管理部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生成个人账号 

第一百零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最高不得超过24%。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10%24%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一百零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不低于当期住房公积金应缴资金额存入绑定银行账户由市公积金中心代扣代缴 

第一百零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原则上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符合年度政策规定的可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根据缴存人意愿进行调整不符合年度缴存政策规定且逾期不纠正高于规定最高基数比例的由管理部直接做下调处理低于规定最低基数比例的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存续及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不予划扣超过3个月及以上调整的账户作启封处理其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启封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一百零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应提供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灵活就业缴存管理户)、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缴存人姓名个人账号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应信息等 

第一百零七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低于月还贷额的初次还款日之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手续月缴存额低于月还贷额的初次还款日之后可在缴存政策规定范围内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后月缴存额不低于月还贷额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手续 

第一百零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存续期间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停缴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管理部负责追偿剩余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一百零九条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存续及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管理部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时需提供 

住房公积金封存登记表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代扣银行卡号封存原因封存年月联系方式等 

第一百一十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账户封存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并自愿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向管理部提出账户启封申请但连续缴存时间自启封之日重新计算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时需提供

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表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代扣银行卡号启封年月联系方式等 

第一百一十二条 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直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第一百一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汇缴补缴转移等业务按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结息后利息自动转存计入个人账户 

第一百一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利息采用积数计息法计算公式为 

A=B×C/360 

A----利息利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B----累计计息积数累计计息积数为每日余额合计数 

C----年利率(%)。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按照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归集业务档案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归集档案应严格根据档号编制规则及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行日整理月装订季上交的管理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归集业务档案资料应完整翔实并实行分类保管保管期限为30 

第五章 监督 

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管委会的授权下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及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一百二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 

第一百二十一条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单位挪用住房公积金及监督单位擅自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每年对账一次每年630日结息后市公积金中心应与缴存单位进行账户信息核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缴存单位或个人有权使用市公积金中心手机APP、自助查询机住房公积金网上综合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等客户终端查询本单位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情况 

第一百二十四条 缴存人或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市公积金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下列处罚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期缴存或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公积金中心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二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归集科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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