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0〕15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现将《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试行)》(宛公积金〔2020〕44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做以下修订。
原办法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裁量规范”内容修订为
(一)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5 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10 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5 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10 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发现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 2 份以上 5 份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 4000 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 5 份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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